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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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最高法贺荣审理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当庭宣判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7月7日,最高法院副院长贺荣主持公开庭审再审案件,审理申请人南海救助局与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被告上海代表处关于海难救助的争议案,该案原审由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担当被告,当庭裁定投资公司需向南海救助局偿付报酬和利息共计.58元。
据了解,投资公司名下的希腊籍“加百利( )”油轮,在2011年8月12日于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触礁,当时船上共有26名工作人员,并且装载了54580吨卡宾达原油,存在发生事故的风险,对人的生命、财产以及海洋环境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南海救助局应投资公司的请求,对该油轮实施了救援,最终成功将其解救。此后双方就补偿款项的发放出现争议,南海救助局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该院进行一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南海救助局对该案的二审裁决表示不认可,于二零一五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再审。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最高审判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南海救助局提交的复核请求符合中国法律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条件,于是决定对此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最高法院委派贺荣大法官领衔的五人审判小组审理此案,庭审于上午九点正式开始。审判组长负责引导庭审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当事人最终发言等环节。南海救助局法定代表人和各方的诉讼代表均到场参与诉讼活动,再审申请方在庭审过程中递交了新的证据文书。
相关各方就案件核心分歧点,包括我国缔结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国《海商法》第九章条款的阐释与运用,以及相关救助契约的法律属性等具体事项,分别表达了各自看法。各参与方对于第一、二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大体上没有分歧,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法律适用层面。审判合议庭在听取了各方发言后,决定暂时中止庭审进行商议,大约半小时后,庭审活动重新开始。合议庭认可了之前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并且当场公布了判决结果。合议庭指出: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事先明确约定,不论救助任务是否顺利完成,投资公司都必须支付报酬,并且报酬的计算依据是救助船舶的马力小时数以及人工的投入量。此案的救助合同不属于根据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定义的“无效果无报酬”类型的救助合同,而是属于雇佣性质的救助合同。依照救助协议与海事法规均准许当事人自主商定救助费用,且对于雇佣救助类型未作明确规范,本案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来明确双方权责关系。据此,投资企业需向南海救助机构支付报酬五点五八元,并附带相应利息。
此次审判过程吸引了海内外众多新闻媒体与公众的高度关注,众多中外记者到场观察案件审理并即时播报,中国法院网、最高法院官方微博、新浪网法院频道也进行了全程图文及视频的直播。一些人大代表东莞万江律师,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特邀监督员和特约咨询员,以及高校里的法学教授和研究人员,外加一些外国留学生,总共超过六十个人,都到场观摩了庭审过程,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的外交使节也收到了邀请,来旁听了这次审判。
当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对于救助公约具体应用的一些核心问题一直看法不一,看法存在持续争议;在此情形下,最高法院通过审理这起案件,首次清晰界定了公约以及相关国内法律条文的实际执行方式;此举将为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指引,有助于维护公正合理的海洋经济秩序;同时也能促进和推动海上救助活动的发展,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此事的裁决也为全球法律同行审理类似案件供给了参考范本。最高法公开审理案件,同步直播庭审过程,并安排媒体全面报道,有助于展现中国司法公开透明的良好风貌,彰显中国法院对海事公约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于提升中国在国际海事规则中的影响力,增强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声誉,彰显大国责任担当,保障“一带一路”倡议顺利推进,都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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