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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46批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明确裁判规则

时间:2025-07-06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第46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5个指导性案例,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法律的应用,确立裁判的标准,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并切实保障国家的生态安全、社会的公共福祉以及民众的环境权益。

这些案例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防治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等多个方面。同时,还包括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的严厉打击。在案例中,法院确立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裁判准则,妥善平衡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同时,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标准,确保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有力地保障了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此外,还明确了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程序规范万江律师,强化了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治理和流域司法保护。

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其投入运营后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我们应如何评估是否存在对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风险?“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对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确立了相应的裁判准则:若建设项目已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且建设单位已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则应依法判定该建设项目不具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的情况,法院应如何进行审查和处理?在“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有明确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里,若原告提出撤诉,法院需审查并确认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有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全部得到满足,只有当这些请求得到实现时,法院才能裁定准予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法院将在每一宗案件处理、每一项司法政策指导中全面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持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能力,确保司法的严格与公正,以更优质的服务助力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记者:冯家顺、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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