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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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发布,彰显重要作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2024年,我国海事审判队伍秉持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全面执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理解和把握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切实执行国家领导人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关键论述,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充分展现海事审判的职能优势,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与保障。在6月8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来临之时万江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年度全国海事审判领域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其示范和引导作用,凸显了我国人民法院在解决国际海事争端、保障海上运输秩序、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增长等方面所展现出的关键作用。此次公布的案例具备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首先,我们要依托“中国速度”和“东方经验”,将其作为核心优势;其次,致力于将我国打造成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优选之地。案例一,英国一家银行与土耳其一家公司之间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其纠纷与我方并无实质关联。然而,外方当事人却特意选择向我国海事法院提起扣船申请。我国海事法院迅速采取扣船措施,并在短短9天内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成功解决了价值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纠纷。此举不仅实现了定分止争,还充分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际海事纠纷的解决贡献了更多的“中国智慧”。案例六中,海事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通过调解手段,公正且高效地解决了群体性纠纷,确保了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船员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为航运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而且充分展现了调解这一源自中国的经验在处理复杂海事争议中的显著优势。
二是通过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更高品质发展。海底油气管道作为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与运输的核心设施,至关重要。在案例四中,明确划分了船舶碰撞海底管道事故中各方的责任,依法公正地维护了油气企业、航运公司以及保险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能源运输的安全和稳定,充分展现了海事司法对海洋主导产业及新兴产业的扶持作用。依法对检察机关就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提起的公益诉讼给予有力支持,判决那些非法盗挖、运输和收购海砂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此起到警示和威慑非法活动的效果,同时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推动海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第三,我们高度重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选权。在案例二中,我们认真执行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推动海事仲裁制度与规则创新”的决策,积极推广“临时仲裁试点”在海事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海事仲裁的持续进步,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了卓越高效的司法服务。案例三中,我们准确把握并遵循了民诉法中关于不便法院原则的规定,成功协调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区际平行诉讼中的冲突。这一举措不仅增强了两地司法领域的相互信任,而且还是“一国两制”方针的生动实践。同时,它也有助于两地共同探索和创新跨境商事争议的多元化解决途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相关机制。
案例一 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
案例二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三:中山市某服务部与某航道管理局、香港某工程公司之间的海商争议案件
案例四:涉及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海南某船务公司以及某乙保险公司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争议案件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提起的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郝某某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例一 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的一家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了英国一家银行与第三方签订的贷款协议,该协议规定资金提供方有权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启动诉讼程序。土耳其这家公司所拥有的名为“A某”的船舶已被英国银行设定为第一顺位的船舶抵押权,且已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海事部门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手续。英国某银行在得知其贷款到期后,于“A某”轮在东南亚某国锚泊期间,发现该轮的下一站目的地是我国广西的防城港。为此,该银行特意等候了一个月,待“A某”轮抵达防城港并停泊卸货之际,便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了扣押该轮的申请。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在审查后认定,英国某银行依据船舶抵押权要求扣留“A某”轮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据此作出裁决,下令扣留该轮,并要求土耳其某公司提供1800万美元的担保。在扣押过程中,法院依法批准了土耳其某公司关于将该轮移至锚地等待后续指示的请求,并努力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英国某银行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解除了对“A某”轮的扣押。
【典型意义】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了非对称性管辖权条款,英国的一家银行得以在任何船舶停靠的国家的司法体系内寻求法律援助。鉴于对中国海事法院的充分信任,外国当事人特意在中国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船舶进行了扣押。北海海事法院对此申请迅速进行了受理,并迅速执行了扣押措施。北海海事法院在英国某银行鉴于船舶抵达锚地可能存在逃逸风险而坚决拒绝移泊的背景下,主动与边检部门紧密沟通协作,强化了监管力度,成功消除了该银行的疑虑,最终同意船舶转移到锚地,以防止因长时间停靠在码头泊位而引发高昂的费用支出。在扣押期间,北海海事法院主动指导双方当事人展开协商,短短9天内便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成功解决了价值1800万美元的国际海事争议,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船东特别委托万江律师写信表达感激之情,称赞此案“显著提升了我们对我国法官及海运营业环境的信任度,在海外产生了极为正面的广泛影响”。该案件充分体现了我海事司法的公正性与高效性,以及善意与文明的风范,生动展示了中国致力于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首选地的努力和成果。
【一审案号】
(2024)桂72财保4号
案例二 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某贸易企业及某物流服务企业均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及该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完成注册。至2024年1月,双方达成一项《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物流服务企业需为贸易企业处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等事宜,并确保货物送达贸易企业指定的仓储地点。在协议执行阶段,双方就涉及从菲律宾进口货物运输及报关等费用产生了分歧。至2024年11月,双方已就解决此费用争议问题签署了书面协议,一致同意通过仲裁途径来化解纠纷。该仲裁将遵循《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定于上海,且仲裁协议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此外,仲裁庭将由一名仲裁员构成。后有一家运输代理公司持观点,认为该仲裁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另一家贸易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要求法院确认该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依据仲裁协议中的规定,中国法律应作为判定涉案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适用法律。该《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的内容不仅包括货物通关前后的相关事宜,而且属于涉及国际因素的合同。同时,本案的申请人以及对于仲裁地点和规则的确定,均与《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中有关临时仲裁的条款相吻合。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的挑选确立了明确的方向,这有助于打破仲裁庭组建过程中的僵持局面,因此可以确认,该仲裁协议已对“特定人员”进行了明确指定。综合以上情况,上海海事法院判定该临时仲裁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款明确指出,上海将依照国家相关安排,在涉及国际因素的商事和海事纠纷中,尝试实行一种约定,即在上海进行,依据特定的仲裁规则,并由特定人员执行临时仲裁。这一案例成为该条例正式实施后,上海法院接到的第一起关于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案件。该案件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当事人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对临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合理信赖得到充分保障,从而有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此举对于确立临时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标准和规则,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该案件不仅是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关于“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明确要求的实际执行,而且还为我国仲裁法的修订与完善贡献了宝贵的司法实践案例。
【一审案号】
(2024)沪72民特43号
案例三 中山某服务部诉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航道局与香港一家工程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某填海工程中的一部分任务委托给该香港企业负责,施工区域位于澳门海域;一旦施工过程中产生分歧,将交由澳门法院进行裁决。在施工期间,香港工程公司从中山的一家服务部门租赁船只以运输工程所需材料,并从第三方公司广某处购买施工所需的砂石。
中山市某服务部与香港某工程公司在船舶租赁费用上发生争执,遂将此事另案提交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该法院判决香港某工程公司需向中山某服务部支付人民币.03元的租船费用以及相应的利息。鉴于某航道局对香港某工程公司存在未偿还的到期债务,中山某服务部于2023年10月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目的是要求某航道局支付上述租船费用。某航道局在答辩阶段提出了关于管辖权的不同意见,并主张此案应当由位于澳门的、更为便利的法院来负责审理。
经调查发现,由于香港一家工程公司未能支付购买山砂的款项,广东某公司以该航道局尚有未付的工程款和未退还的保证金为由,向澳门初级法院对香港工程公司及航道局提起了诉讼。该公司要求法院确认香港工程公司对航道局拥有债权,并判决航道局向广东某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目前,此案正处于审理阶段。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在审查后判定,此案涉及中山某服务部针对其债务人香港某工程公司以及某航道局之间的代位权争议,这一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海事事务。鉴于某航道局的注册地为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因此,该法院对该案件具有合法的管辖权。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香港一家工程公司与某航道局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上,这一争议的基本事实发生在澳门。香港工程公司、航道局以及中山的服务部三方并未就争议案件由内地管辖法院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此争议并不属于内地法院的专属管辖范畴,亦不触及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澳门法院审理此案更为便利。澳门初级法院已接受广某公司提出的代位权诉讼,并拟对香港某工程公司及某航道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澳门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内地法院得到认可与执行时,享有制度上的保障。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中山某服务部的诉讼请求,并指导其向澳门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该案例中,海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处理海事案件时出现的区际管辖权争议,成为解决此类冲突的典型示范。武汉海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不便由法院管辖的异议进行了细致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还综合考虑了澳门法院已受理的同类争议、澳门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得到认可与执行的现实情况。基于以上因素,法院认为,由澳门法院审理此案更为适宜,并且更有助于实现债权人的代位权。该案例展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解决区际平行诉讼管辖冲突中的实际应用,成为协调此类冲突的典型例子。它不仅增强了内地与澳门的司法信任,而且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讼费用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此外,这也反映出我国法院在处理纠纷时,重视礼让与合作,致力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一审案号】
(2023)鄂72民初997号
案例四 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与海南某船务公司、某乙保险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7日,位于辽宁锦州港周边海域,海南一家船务公司租用的“仁某”轮在锚泊时不幸发生走锚,闯入了海底管缆保护区。该轮船锚与某石油公司的海底天然气管道发生了持续的摩擦,造成了管道的损害。事故发生后,某甲保险公司,作为某石油公司的保险承保方,向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2023年8月4日,海南的一家船务企业,凭借某乙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文件,在大连海事法院成功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某石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海南某船务公司支付除保险理赔款以外的直接损失金额46元和生产损失金额95元;同时,确认某石油公司在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情况下,应优先于某甲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某乙保险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某甲保险公司行使其代位求偿权,亦对海南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金额及费用;某乙保险公司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在一审中判定,“仁某”轮因搁浅与海底管道发生碰撞,导致管道受损,海南某船务公司作为船舶的光租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石油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海底管道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生产损失。某甲保险公司已向某石油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金,据此,该公司有权向海南某船务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的要求。某石油公司对于未得到保险赔偿的损失,依然可以向海南的某船务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然而,该公司声称自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既无事实支持,也缺乏法律依据。海南某船务公司被一审判决需向某石油公司赔付直接损失赔偿款.46元及相应利息、生产损失赔偿款.35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还需向某甲保险公司支付直接损失赔偿款及利息;上述三项支付责任均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所限。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并确认了原判的有效性。
【典型意义】
能源安全与供应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绝不能掉以轻心,它是关乎国家根本利益的大事。海底油气管道是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关键一环,在现代能源运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战略角色。若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时与海底油气管道发生碰撞,极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本案件精准界定了事故双方及保险公司的责任,确立了赔偿金额的核算准则,并阐明了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应依据各自所受损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按比例分担的判决原则。此举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方向,依法实现了对油气企业、航运企业及保险行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也为强化海底能源管道的安全防护、推动海洋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开发以及海洋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持。
【一审案号】
(2023)辽72民初725号
【二审案号】
(2024)辽民终846号
案例五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王某某、甄某某、成某某、苏某某四人共谋,意图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开采海砂以谋取私利。11月25日凌晨大约1点左右,青岛海警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董家口港外围海域,成功截获正在作业中的“江海某某”号和“苏货某某”号两艘船只,船上装载的海砂总量超过2600吨,涉嫌违法开采海砂行为。伍某、薛某等人亦在案涉海砂的盗采、运输、收购等环节中有所参与。“江海某某”号船负责海砂的采挖工作,“昌某某”号船和“苏货某某”号船则分别承担了收购和运输盗采海砂的任务。在被海警逮捕时,这些盗采的海砂已经完成了超过2000吨的交易。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方,对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所需费用、恢复期间遭受的损失赔偿、预防措施实施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等,并责令他们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进行道歉。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在一审中判决,王某某、甄某某、苏某某、成某某等人未经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为非法获利,策划并指使他人非法采挖海砂,对此,他们应承担因海洋生态环境受损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伍某、李某某虽然知晓涉案活动是以“清淤”为名进行的非法海砂开采,但仍参与组织和联络,他们均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采砂行为,亦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某与顾某某,作为采砂船的实际运营者和管理者,未履行相应的审查职责便参与了相关活动,因此二人均需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八人一同参与了非法采砂活动,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辛某某、薛某和任某某各自利用两艘不同的船只参与了海砂的运输与采购活动,然而,他们均未对海砂的来源进行必要的审查,与采砂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他们应在各自负责的运输和采购范围内,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要求王某某等8人共同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以及预防措施费用;薛某、辛某某亦需在运输收购环节中与王某某等8人共同赔偿上述费用;任某某同样在运输收购环节中与王某某等8人共同赔偿相关费用;此外,上述11名被告还需共同承担鉴定评估费用5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公众道歉。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上诉请求,并坚持了原先的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海砂被视为珍贵的海洋资源,然而,非法和无序的开采行为不仅导致海洋资源的减少,还破坏了海底生物群落的平衡和生态环境的稳定,而且未经处理的砂石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还可能威胁到建筑的安全性。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盗采者与收购、运输以及销售人员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利益链,这一现象严重损害了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对非法采砂活动涉及的组织者、开采者、运输人员、购买者等11名被告人作出共同侵权认定,全面展开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要素、整个链条的打击,彻底斩断“开采、运输、销售”的利益链条。此举充分发挥了海事司法在预防与打击非法盗采海砂活动中的先锋作用,切实保障了海洋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的稳定,为支持海洋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持。
【一审案号】
(2023)鲁72民初359号
【二审案号】
(2024)鲁民终892号
案例六 郝某某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某金融租赁企业与某船务企业达成了一项船舶融资租赁协议,将涉及的两艘船舶以光租形式租给了后者。然而,自2023年3月份开始,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某船务企业持续未能支付这两艘船舶上88名船员的工资,累计拖欠金额接近1000万元。郝某某及其余87名船员首先对涉案船舶提出扣押申请,紧接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船务公司偿还所欠工资,并确认其对所欠工资在法律上对涉案船舶拥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经过对各类船员工资水平及涉案船员登船与离船时间进行细致核查,努力推动涉及102起案件的88名船员与某船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通过民事调解书明确了船员工资及其他费用,且这些款项已被确认具有对涉案船舶的优先权。2025年1月,涉案的两艘船舶进行司法拍卖,88名船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均得到了及时足额的偿还。
【典型意义】
船员构成了航运行业的关键生产力。在我国,船员总数高居全球首位。依照法律规定,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维护航运业的健康稳定增长,以及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均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该系列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海事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对每位船员的工资标准和上下船时间进行了高效核查。从扣船、立案到最终调解结案,整个过程不到三个月便顺利完成。此举公正高效地保障了船员的合法权益。该系列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机制,全面听取了某金融租赁公司关于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观点,确保了其知情权的实现,有效避免了引发关联案件,从而避免了船员权利实现的延误。妥善解决这一系列案件,不仅体现了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实践,也推动了涉及民生群体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一次性解决,实现了定分止争的生动案例。
【一审案号】
(2024)津72民初691号等10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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