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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5-07-27 0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发〔2009〕26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4月27日

施行日期: 2009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益,并规范法院对民事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审查流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现予以发布,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严谨认真地执行相关规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益,以及规范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查民事再审申请案件中的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特就民事再审申请案件的受理与审查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或案外人如需提起再审程序,需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同时,还需根据被申请人和原审中其他当事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再审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原审中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其个人或组织的基本信息如下:若为自然人,需详细列出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以及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若申请人提出再审请求,除需提交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再审申请书之外,还需额外提供以下几类材料:

申请人若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法人或组织,则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再审所需的有效裁判文书正本,或者经过仔细核对确认无误的副本;若生效裁判为二审或再审的判决,则需一并提交一审和二审的裁判文书正本,或经核对无误的副本。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在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之际,须一并递交材料清单副本两份,并得附上申请再审文件的电子版,同时亦需填写并确认送达地址。

第五条若申请再审者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未满足前述条件,或者含有侮辱性言辞等可能加剧冲突的内容,法院应当退还相关材料给申请人,并要求其进行补充或修正。

若再审申请书及附件等文件满足既定条件,法院需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清单上明确标注接收日期,随后加盖收件印章,并将清单副本退还给申请再审者。

第六条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请求满足以下要求,法院应在五天内予以接受,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并且一并向被申请人以及原审中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再审申请书副本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系已生效判决书所载明的相关当事人,亦或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成为案件第三方的资格。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再审申请所涉及的裁决,系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提出再审程序的已生效裁决。

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条件。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若申请再审者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一审法院需针对再审的缘由,并参照原判决的论据,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若申请再审者依然坚持再审申请,则需告知其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若申请再审者越级提交再审申请,相应的上级法院需通知其转而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若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未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期限的规定,则需通知申请人。若申请人坚持认为其申请未超法定期限,法院有权设定期限,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的复印件,或提供其他能够证实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在人民法院接到再审申请案件后,必须组建一个由若干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详尽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时,需集中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是否正当,而对于申请人未提出的事项则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时,需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动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及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若认定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则可直接作出裁定,拒绝再审申请。

对于因以下列情况提出再审申请,并且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充分证明再审理由正当的案件,法院有权直接作出再审的裁定: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机构构成存在瑕疵,或者依法应予回避的审判员未进行回避操作。

(三)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者,若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亦或是本应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由于非自身或其诉讼代理人可控制的原因未能参与诉讼的情况;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裁判,且这些行为已通过相关刑事法律文件或纪律处分决议得到证实。

第十六条规定,一旦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卷宗审查,负责原审的法院必须在接到调卷函之日起,在15天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相关卷宗。

根据审查工作的实际需求,确定提取原审案卷的范围。在确保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若需,原审法院应通过传真、副本或电子文件等形式,迅速提交相关卷宗资料。

第十七条视审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法院有权向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因以下情形之一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件,法院有权安排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若申请再审者接到传票后,未提供合理理由而拒绝参与询问或听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场,将决定撤销其再审申请。对于被申请人及其他原审当事人,若他们未参加询问或听证,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场,则被视为放弃了在询问、听证环节中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在人民法院审理再审申请案件的过程中,若被申请人或原审的其他当事人提出了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将其认定为再审申请人,并对他们的再审理由进行综合审查,同时重新设定审查期限。审查结果显示,若一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成立,法院应立即作出再审裁定。若所有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均不成立,法院应统一作出驳回裁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若申请再审者在审查阶段选择撤回再审的请求,法院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在审查阶段,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原审当事人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并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同时确认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则人民法院应作出再审裁定,并制作相应的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在审查程序中,若申请人或被申请者不幸离世或法人资格消亡,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区分处理:

申请再审人既是权利义务的继承者,若该继承者希望参与审查程序,则应将其身份调整为申请再审人。

申请人有权也有责任将权利义务的继承者更改为申请人本人。

若申请人或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未提出参与审查程序的要求,或者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同样未提出参与审查程序的要求,则应裁定终止审查程序。

若被申请人既非权利义务的继承者,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应裁定终止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若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再审的申请已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时限,则将作出裁定,决定不予受理该申请。

第二十七条若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定再审申请的缘由合理,通常情况下,应由该法院自行审理此案。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下案件时,有权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这些案件包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第八项至第十三项的具体情形,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若再审申请遭裁定驳回,申请人若以相同事由再次提出再审请求,则此请求将不被视为再审案件予以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若对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决表示不满,若选择向作出该裁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此类申请将不会被作为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法院需在接到再审申请后,在3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不过鉴定所需时间等不包含在审查时限之内。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限,须上报院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2008年4月1日之前被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若满足再审申请的相关条件,应由负责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继续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相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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