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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当事人能否上诉?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5-08-27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移送管辖当事人可以上诉吗?

法院接收诉讼后,若诉讼参与人认为案件审理地不合适,需在提交书面回应时说明理由。若被告没有对审理地提出质疑,当法院主动决定变更审理地点时,应准许原告表达不同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有权提出审理地异议的是诉讼参与各方,原告自然包含在内。其次,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管辖权,法院主动转移管辖,违背了民事诉讼法里说的方便当事人打官司,也方便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法院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应该转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接到转来的法院,应该接受这个案件。如果接收法院觉得案件按规矩不属于自己处理,就应当请求上级法院来决定管辖区,不能自己再转交给其他法院,这是必须遵守的流程,这一点非常明确。从法律条文和道理上讲,法院自己决定案件交给谁审理,不管是起诉方还是应诉方,都应该有权表示反对,并且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二、移送管辖适用条件有哪些?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如果案件未受理,经审查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就不会有案件移交的问题,需要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审理案件的那个法院,对这起事件没有处理权限。只有具备处理权限的法院,才有资格实施审判,所以不具备处理权限的法院,不能负责审理这个案件。

接收转办案件的主审单位依法具备审判权力。这表明转办案件的主审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规定,不能随意转交,只能提交给具备审判权力的人民法院审理。

满足前述三项要求之后,还需准确把握本条款中“不可再次转交”的内涵,方能恰当领会并运用案件移送制度。所谓不可再次转交,就是说原审法院作出的转交案件决定,对受理案件的法院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接受案件的法院必须予以受理,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再次转交出去。

整体而言,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明确审理机构是诉讼程序进行的首要环节。倘若审理机构觉得案件不属于其处理范围而启动案件转移程序,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不同看法,向更高级别的司法单位申诉,请求指定负责审理的机构。针对被告方而言,恰当运用关于审理权限的异议能够推迟案件审判时间,从而获得有利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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