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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解读:对裁判理由有异议能否上诉?(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

时间:2025-08-17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法判例:对裁判理由有异议的是否可以提起上诉?(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 裁判中的主文部分,是法院针对当事人诉求给出的最终决定,理由部分则是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对作出该决定的解释说明,这部分本身并不属于判决的具体内容,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主文表示接受,就不会因为理由部分而受到不利影响,不过,如果当事人对理由中的某些事实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认为有上诉的必要,那么是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申请人(原审被告)是武汉市武昌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武昌区委办公楼227室,法定代表人为李晟,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骥,来自湖北今天万江律师事务所,是万江律师。诉讼代理人由李士轩担任,其执业机构为湖北今天万江律师事务所,位于万江律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东莞万江律师,是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296号汉江国际1栋1单元32-38层。法定代表人是冯鹏熙,同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由李晏担当,其所属律所为湖北山河万江律师事务所,同样由万江律师负责。委托律师代表诉讼:杨瑀,湖北山河万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另审案中的另一方: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其注册地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街南李路2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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