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法院如何审查及裁判要点?

时间:2025-08-22 00: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裁判要点

当事人若对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选择提起撤销诉讼或确认无效诉讼,法院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撤销诉讼中,法院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后,若认定其无违法之处,当事人便不能再以确认无效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223号

上诉方即初审原告及专利持有人为郭某斌,被告方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为申长雨,诉讼代理人包括李琼和王婧

上诉人郭某斌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发生专利行政争议一案,牵涉到申请编号为2.2、项目名称为“一种网络广告和讯息的发布方法以及组成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为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了第号复审请求审查结果(简称为被诉决定),确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7年1月22日对本申请实施的不予授权决定。郭某斌对裁决持有异议,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法律诉讼请求。该法院在2024年1月16日下达了(2023)京73行初11024号行政裁定,决定不受理郭某斌的诉讼申请。郭某斌对此裁决不接受,随后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申请。本院在2024年4月16日接收了上诉材料并正式受理,依照法定程序组建了审判小组,于2024年7月1日安排了庭审,对整个案件展开了审理工作。上诉人郭某斌前来应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虽收到通知却未出席庭审,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此案核心情节如下:此申请为专利号2.2、标题为“一种网络广告和讯息的发布方法以及组成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郭某斌对本申请的驳回决定不服,进而作出了被诉决定。郭某斌对被诉决定持有异议,此前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东莞万江律师,要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在2018年7月13日受理案件,到2020年5月25日宣判了(2018)京73行初6928号行政判决,这个判决简称为6928号案,结果是没有支持郭某斌的诉讼要求。郭某斌对这个判决不满意,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上一级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2020)最高法知行终401号行政判决,最终决定维持原判,同样驳回了郭某斌的上诉请求。郭某斌对二审判决持有异议,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理后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6401号行政裁定,决定不予支持郭某斌的再审请求。

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郭某斌又向一审法庭提起案件,要求认定被诉决议没有效力,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规实施工作,对本申请授予专利权,并且补偿郭某斌损失六十亿元。实际情况和理由是:被诉决议所参考的资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己承认的资料,这些资料实际上不存在,属于伪造或者修改资料。被诉决议的制定过程严重违反法规,应当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文件1的专利权利要求未包含必要技术要素,剔除无关证据后,该判决缺乏法律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一审中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作出的裁决已经经历了一次完整的行政司法审理过程,因此不应受理此案,恳请撤销郭某斌的起诉要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郭某斌提起了两次诉讼,这两起案件都是针对同一个被诉决定,涉及的当事人也完全一致。由于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变化,第一次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第二次诉讼则主张该决定无效。两次诉讼的诉求存在差异,撤销之诉与确认无效之诉在性质上没有分别,二者都关乎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判机关都有权对被控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全面审视和判断。郭某斌在已经提起过撤销之诉之后,又以确认无效的名义提起本次诉讼,属于重复提告。因此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郭某斌的起诉。对于郭某斌申请的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一并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某斌的起诉。”

郭某斌对一审的裁决表示不满,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执行其法定义务,依法授予本申请许可,并且补偿郭某斌的经济损失,包括差旅费和误工费等合理开销。理由如下:一审裁决中关于重复起诉的事实认定存在偏差,违背了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准则,同时,该裁决和被诉决定均缺乏充分的证据依据。郭某斌提出的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本案二审核心争议在于,郭某斌的起诉是否属于再次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司法机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加以评判。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若政府行为具备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恰当且符合法定流程等情形,或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支付义务缺乏合理依据,司法机构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要求。第七十条规定:若行政行为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应裁定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令被告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具体情况包括:关键依据存在缺陷的;法律适用或法规运用存在偏差的;法定流程未遵循的;权力范围超出界限的;权力行使存在滥用的;显失公平的。第七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行政行为存在执行者缺乏相应资质,或者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类严重且显而易见的违法情况,那么当原告请求法院宣告该行政行为无效时,法院会作出确认其无效的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要求撤销某个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发现该行政行为确实无效,那么法院就应当作出确认其无效的判决,这一点是明确规定的。所以说,当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时,不管是选择提起撤销的诉讼,还是申请确认该行为无效,人民法院都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司法程序中的必要步骤。在有关取消政府措施的法律程序里,审判机关在彻底复核后,如果判定该措施没有违规之处,那么相关方自然无权再依据确认该措施无效的理由提起诉讼。这个案件里,郭某斌提起诉讼所针对的政府措施,与先前审理的6928号案件所争议的同一决定有关。6928号案件历经初次审判、再次审判以及复核审判,所有审判环节都认定该决定并无违规情形。所以,郭某斌在本案中的诉讼要求,实际上在6928号案件里已经得到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这个判断是恰当的,没有问题。郭某斌提出的相关上诉看法,既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能接受,不予采纳。

因此,郭某斌的申诉主张无法实现,需要予以拒绝。先前判决中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十分明晰,法律条文的运用也完全恰当,应当继续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款,作出以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诉讼费100元要归还给郭某斌,上诉人郭某斌预先缴纳的二审诉讼费100元也需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燕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郑 晔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力上

书 记 员  郭成娟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