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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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补充传统救助手段的缺陷、满足司法领域的实际需求,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加入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机制,并在第五十六条(现第五十九条)的第三款中明确了这一制度的基本结构。本文对第三人撤销诉讼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旨在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
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具有独立诉求资格的第三方,系指针对当事人就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以独立权利主体的身份提出诉讼要求,进而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例如,甲乙双方就某处房产的所有权发生争执,并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在此过程中,丙方声称该房产实际上属于自己,此时丙方便成为了具有独立诉求资格的第三方。
没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方,指的是那些尽管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诉讼请求,然而,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与他们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益关联。例如,在甲对乙提起诉讼,指控乙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如果乙声称问题在于供货商丙,那么丙就可以被追加为没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方。
需留意,具备启动第三人撤销诉讼资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在原审判决中拥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联系,且与原审判决存在直接关联,即指那些与原审判决存在法律上利益关系的第三人。而仅凭事实上的利益关系者,则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外,为查清案件事实虽可追加,但并未享有实体权利义务的辅助性第三人,亦无权提起此类诉讼。
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债权方通常不具备发起针对第三方的撤销诉讼的原告身份,然而,在以下特定情形中,债权方有权提起针对第三方的撤销诉讼:
这项债权享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所提及的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偿还权。
由于债务人与其他人的权利与义务已经由生效的裁判文书明确界定,这导致债权人原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某些行为拥有撤销权,却无法实际行使其撤销权。
普通债权人若能提供证据,证实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内容,其中部分或全部是不真实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编号为法【2019】254号,其中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相关内容。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各方当事人居于何种诉讼地位?
当第三人发起撤销诉讼时,法院需将此第三人登记为原告身份,同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中涉及的当事人注册为被告;然而,对于那些在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中未承担任何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应将其归类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详细说明》第二十九十六条规定。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提交证明下列事项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生效裁判文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
(三)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四)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是否可以仅就生效判决中关于事实的确认或判决依据的部分,提出第三人的撤销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所指的生效裁判文书内容,涵盖了判决、裁定的核心部分,以及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理结果。若第三方对原生效裁判的核心内容并无异议万江律师,但仅对事实判断及裁判依据提出不同意见,并请求予以撤销或修改,则该事实判断或裁判依据对第三方不具备既判力,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化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能否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不会停止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如果原告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要求暂停执行该生效裁判文书,那么法院可以在原告提出的撤销或变更请求的范围内,决定暂停对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七款
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理存在几种处理情形?
若请求得到批准并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整体或部分得到认可,则应修正原生效裁判文书中存在错误的内容。
请求得以批准,然而若其关于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被认定无效,或未提出相关民事权利的确认请求,则应取消原生效裁判文书中有误的部分内容。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八款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它们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实现有效衔接?
在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再审程序会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若两者由同一法院负责审理,则可采取合并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若分别由不同法院审理,负责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需作出裁决,并将案件转交给负责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若确有证据表明原诉讼当事人存在恶意勾结,从而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则应优先处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同时,对于再审案件,诉讼程序应当暂停。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二百九十九条内容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相排斥?
一、执行异议在先
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被法院驳回后,若其对裁定结果不满,并认为原先生效的裁判文书存在内容错误,从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再审申请。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复议裁定不服的案外人,若异议与原生效裁判无直接关联,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另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若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予接受。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先
当第三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如果之前生效的裁判文书并未暂停执行,那么他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然而,如果该第三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结果不满意,他无权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三十章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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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包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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