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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维护

时间:2025-07-26 00: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尽可能一次性地化解争议,同时避免民事诉讼流程变得过于繁琐,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中设立了诉讼第三方的机制。所谓诉讼第三方,是指为了维护自身在实体法上的正当权益,而参与到他人已经启动的诉讼活动中的个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诉讼第三方被划分为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第三方拥有独立诉求权,对于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同样拥有独立诉求权,并享有独立的诉讼利益,因此,该第三方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发起参与诉讼的请求。

此外,若本案的裁决结果有可能损害拥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权益,该第三方当事人亦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发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研究选取了涉及拥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方案件的法律文书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聚焦于2018年至今各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此类裁判文书,旨在通过梳理和总结其中关于独立请求权第三方的裁判思想和演变方向,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案例参考和指导。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理论

1、有独立请求全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具备独立诉求资格的第三方,系指对诉讼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拥有独立诉求权,并由此加入至正在进行中的诉讼程序之中。此类第三方参与诉讼,需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首先,诉讼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拥有独立的诉求权;其次,这具体表现为,具备独立诉求权的第三方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出具体的权利要求,并希望法院将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益判归其名下;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权利要求既可能涉及全部的实体权利,也可能仅涉及部分实体权利。此外,本案的诉讼程序目前仍在进行中。第三人介入诉讼的时点通常是在本诉被法院接受之后,裁判结果宣布之前,也就是说,第三方的参与通常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解释》的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对于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具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他们在一审程序中未能参与诉讼,二审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则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处理。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可准许第三方介入诉讼,然而,鉴于我国两审终审的审判机制及当事人的诉讼级别权益,若二审法院在调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与的诉讼时未能达成一致,应当取消一审的判决,并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此外,第三方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加入到本诉之中。第三方对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各自提出了独立的诉讼主张,这实际上等同于发起了一个与本案诉讼标的紧密相连的新诉讼。因此,第三方应以起诉的形式介入诉讼程序。同时,第三方所提起的诉讼必须满足起诉的各项要求,只有这样,负责审理本案的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在既有诉讼中,若出现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该方针对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不认同原告的主张,亦不认同被告的立场。此第三方在诉讼中享有与原告相当的诉讼地位,而本诉中的原告与被告则处于被被告的地位。这种诉讼模式,具备“三方结构”的特点,由于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加入了诉讼,导致诉讼在主体和客体上实现了同步合并。然而,这种合并并非强制性的,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仍可自主选择向法院提起单独诉讼。为了便于案件真相的查明,并且确保纠纷能够一次性得到彻底解决,民事诉讼制度允许将拥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原本可以独立提起的诉讼,合并到现有的诉讼中参与。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可参与“防止诉讼欺诈”的程序,即在本诉的原被告之间若相互勾结捏造虚假诉讼,该第三方为避免自身权益因虚假诉讼而受损,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加入诉讼并陈述对自己有利的独立诉求。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是在诉讼结束后对虚假诉讼的受害者提供救济,鉴于此,有观点提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该主体也应拥有申请加入的权利,以便在事前就能预防诉讼欺诈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那些出于非法动机提起诉讼,且其结果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第三人,也应被视为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裁判规则

“一房二卖”案件中的债权人,是那些对争议房产存在争夺和支配权的非金钱性质债权人,他们并不属于一般债权人的行列,可被视作拥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方——在孙某杰、黄某义与邱某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案中。

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就孙某杰是否拥有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资格产生了分歧。

【裁判说理】

在第三人撤销诉讼中,涉及的第三人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所提及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并不包含债权人。然而,在本案中,出现了一种特殊情况,即某公司将同一房屋“一房二卖”。这种“一房二卖”产生的债权,是基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债权人是对涉案房屋具有争夺和支配权的非金钱债权人,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人行列。作为“一房二卖”案件的债权人,孙某杰有权被视为享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方,并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法定资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若案外人率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若对执行异议的裁定持有异议,并认为原裁判结果存在错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则其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得再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孙某杰于2020年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该法院随后作出裁定,否决了孙某杰的异议,并在裁定书中指出“若案外人认为原判决有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然而,孙某杰并未按照执行裁定的指示行事,而是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裁定不予受理。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00号

在特定条件下,普通债权人有可能被划归为第三方,此时法院将对其实施实质性审查,并要求普通债权人提供详尽的证据以证实其具备第三方身份——以屠某芳为一方,与毛某阳、赖某娣、李某兰为另一方所涉及的第三人撤销诉讼案件。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接受屠某芳提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双方存在分歧。

【裁判说理】

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旨在保障那些因非自身过错未能参与前案诉讼的第三方,在前案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存在错误、部分或全部内容导致其民事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诉讼救济。据此,具备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所规定的第三人,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债权人。为了更好地维护遭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普通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120条对第三人的定义进行了拓展,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被视作第三人。此外,该条款还明确了债权人若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满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该规定所提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额外条件”,自然涵盖了《民事诉讼法》及其《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第三人法律制度构成要素的具体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对第三人进行实质审查的相关规定,屠某芳作为赖某娣的普通债权人,她提出自己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第2项所描述的情况。然而,仅凭她向法院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文件和原审裁判文书,尚不足以证明她的普通债权遭受了损害。故在毛某阳与李某兰、第三人赖某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屠某芳不具备作为第三人的资格,一、二审法院对于其提起的诉讼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做法并无不妥。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225号

一般而言,尽管债权人因资产被查封或轮候而获得了一定的优先受偿资格,但他们并不具备对被查封资产的实际占有权。他们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发起撤销权诉讼——以王某岳为原告,杨某钵、何某见、王某红为被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案便是一例。

在再审程序中,双方对于此案是否满足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要求存在分歧。

【裁判说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那些本应参与但未参与原案审理的第三方,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的诉讼。此类诉讼的提起者,必须是原案中拥有独立诉求权的第三方,亦或是那些不具备独立诉求权的第三方。在本案中,王某岳对杨某钵、何某见与王某红之间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所做出的生效民事判决提出了撤销之诉。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要么是执行异议之诉中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么是其中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第306条(编者注:原为第308条)内容,若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诉讼,则被告应为案外人。若被执行人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应共同成为被告;若被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则可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在杨某钵与何某、王某红就执行异议提起的诉讼中,王某岳既非被执行人,亦非该案件中的第三方。尽管作为普通债权人,王某岳因查封(轮候)措施而获得了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但他实际上并不拥有被查封资产的实体权益。

王某岳不能以查封人的身份参与到杨某钵和何某见、王某红之间的执行异议诉讼中,因而也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发起撤销权诉讼。尽管王某岳的债权实现因原审案件中华某见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成立而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其所拥有的债权这一实体权利并未受到损害。王某岳并非在提起撤销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担任第三人,他并不具备对该生效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理由是他未能满足起诉的相关条件。因此,原审法院未受理他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做法并无不妥。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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