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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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及移送管辖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发生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选择被告居住地、合同执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居住地、物品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不过这种选择不能违背法律关于案件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37条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自己审理范围的,需要转交给有审理资格的法院,接受移交的法院要接受审理。接受移交的法院如果觉得这个案件按规定不属于自己审理范围的,应该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审理单位,不能再次自行转交。
当事人没有对管辖权提出质疑,并且进行了应诉或者提出了反请求的,就看作受理案件的那个法院有管辖权,只是如果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则,这个看法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第28条第2款此类合同争议,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均按不动产争议处理,确定管辖权。
第39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管辖异议之后,如果认定自己有管辖权,那么即便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又或者是变更诉讼请求,这种管辖权也不会因此发生改变,不过,如果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那么这个原则就不适用了。
审判机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或者依照初始审判程序进行再次审理的情形下,若当事人提出地域管辖方面的不同意见,审判机关将不予受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处理案件时,如果发现初审法院在案件受理上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那么应当作出决定取消原有判决,并将案件转交给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场景一: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无效
收件范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下(2021)鲁民辖终138号裁定书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5日
裁判意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里商定争议由合同签署地点的法院处理,这个签署地点并非工程实施的地方,因此这个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要求,应当判定为无效。
场景二:两个司法机构就审判权限发生分歧,向上级司法机构请求指定审判单位,上级司法机构判定此为工程建设合同相关争议,决定交由工程实施地司法机构审理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59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1日
裁判主见:涉及履行装修协议的争议,当事人需按不动产争议规定确定审理地点,相关案件由不动产法院审理,管辖权归属不动产法院,具体审理地点由不动产法院裁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7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审判意见:诉讼参与者把建筑项目承包协议和另外的若干合同合在一起提交诉讼的,因为这两份合同都关乎同一个工程事项,并且同步执行,彼此之间有牵连,诉讼人合并起诉后,被告没有对审理地点提出质疑,还提出了反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机构能够合并处理,并且依据不动产案件的规则来指定审理地点。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1日
裁判意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第二十八条,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的案件类型,并不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四层级归类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案件,同时涵盖该项下诸如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争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争议,以及装饰装修合同争议等,凡与建筑工程施工关联的其他法律纷争。所以,若有人就实施装修工程协议产生争议,需按处理房产相关矛盾的方式来划定审理地点。
入库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民辖122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5年6月27日
裁判说明:工程款项结算的协议,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费用计算完成后订立的文件。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的争议,其根本法律关系是关于建筑工程的合同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借贷纠纷。若当事人就此提起法律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专门处理此案。
入库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辖137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4月25日
裁判意见:实际操作中,消防和空调系统的建设,并不仅限于设备装置,还涵盖了诸多管线铺设等不易察觉的环节,工程成果紧密附着于整体项目,与项目本身联系紧密,确属于建筑工程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因执行消防与空调安装工程协议产生的争议东莞万江律师,不适合看作是承揽关系方面的矛盾,应该看作是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方面的纷争,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应按照处理不动产争议的方式来明确审判区域。
和铭万江律师分析:需要清晰划分合同性质,否则可能引发跨区域案件移交,最终由更高级别司法机构确定审理归属,导致案件立案拖延数月,审判流程停滞不前,社会纠纷无法得到迅速化解。
场景三:涉及“遭遇”案件由专属法院负责审理,该法院设在工程实施地点
入库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辖终10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3月26日
裁判说明:铁路相关配套装置,包括那些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还有铁路专用的建筑构造物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维护铁路安全,保养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可以顺利通畅进行。该公路桥梁工程虽然从铁路上方通过,却与铁路及其相关设备没有从属关联,既非铁路资产,也不为铁路运行或铁路安全提供支持,并非铁路配套设施,因此由此产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受理的案件类型,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条款,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专属审判。
场景四:挂靠合同纠纷不属于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29号菜单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2日
高级法庭交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若在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地域争议,司法机构不予受理;即使审理方确认自身无审理权限,也不得主动变更案件审理地点。
和铭万江律师解读:本案真正需要了解的是裁判要旨之外的声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协议争议并非施工协议争议,不属于特定地域管辖范畴,陕西省法院没有理由将案件转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青海省法院审理,由此引发了无谓的纷争,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再者,此类争议的四级案件分类存在一定分歧,当前包含追偿权争议/挂靠经营协议争议/施工协议争议三种分类,而本案直接归类为二级案件“协议争议”,即某一类争议难以明确案件归类,原告可以依据二级案件起诉,并据此确定审理地点,立案审理的法官不应强制当事人选择四级案件分类。
场景五: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于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承包方而言,无法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性效果
收件范例: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下(2018)湘06民特1号裁定书
入库时间:2023年8月24日
裁判意见:实际施工方并非承包合同签约方,也未曾与承包方及发包方达成仲裁条款,不应被该仲裁条款影响。若实际施工方依据承包方与发包方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发包方若请求撤销该裁决,法院应批准。
和铭万江律师分析:挂靠身份的施工方要求权益时,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是承建协议,需遵循该协议中有关仲裁的约定。(由北京和铭万江律师事务所提供内容,如需转载请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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