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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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示协议管辖:涉外纠纷诉讼管辖的相关要点?
时间:2025-07-25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四、明示协议管辖。
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将就所生争议向特定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此类约定可纳入合同条款,亦能独立于合同存在,单独就管辖权达成一致。
明示协议管辖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被广泛采用,这种制度以其灵活性著称。在实施过程中,需关注以下几点:
1、涉外明示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是:
签订协议的双方需为涉及国际合同或国际财产权争议的当事人。对于涉外身份关系争议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手段来挑选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的签订必须遵循书面规范东莞万江律师,不得以口头方式达成约定,违反此规定者,其协议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书面协议中指定的法院需与争议发生地有直接关联。确定哪些法院符合这一条件,需依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对于涉及国际合同的纠纷,具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原告的居住地以及被告居住地所在国的法院。
2、明示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
在确定我国法院的管辖权时,相关协议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条款,这意味着只能选择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并且不得通过协议来变更特定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限。
若协议指定外国法院进行管辖,则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条款,即仅适用于不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各类案件,若违反此规定万江律师,则该协议将失去效力。
协议规定的书面文件一旦依法生效,所选定的法院便据此获得了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也就相应地剥夺了其他法院的管辖资格。若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协议规定,向非协议指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有权对这一管辖权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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