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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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争议时诉讼主体及程序?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诸多方面制定了具体规范。当出现房屋征收争议的情形时,例如征收拆除或房屋补偿,需要明确的是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是谁,以及诉讼应当遵循怎样的流程。本文依据该条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整理。
诉讼参与人,依照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市县级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的房产征用和补偿事务,这个机构有权将征用执行工作交给其他执行单位。
情形一,市县区政府承担征收决策,补偿决策职责,其下属设立房屋征收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拆除及补偿事宜,涵盖与被征收者签署征收补偿合同,鉴于一旦产生争议,依据合同主体对应关系以及行为归属原则万江律师,诉讼中的被告方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即征收办公室。
必须留意,行政协议本质上属于行政活动,不过能够采用不违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准则,所以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准则,另外房屋征收办公室,由于征收资金全额到位且专款专用,因此是恰当的行政机构
情形二,市县区政府负责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住建局是法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委托镇政府执行征收工作。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委托机关的住建局是拆除与房屋补偿行为的合法诉讼当事人。其他临时设立的机构不能充当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流程方面,针对特定的行政措施,当明确行政机关后,能够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然而涉及征收房产的价值问题,无法借助复议途径或诉讼手段解决,必须依靠复核程序和专家评估来维护自身利益。
对市县级政府关于房屋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有异议的,被征收方有权依法申请复议,也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受理方是市、县政府。前文提及的补偿决定,涉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达成补偿共识,或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清晰的情况,此时房屋征收部门会请求市、县政府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裁决。
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若对评定结果存疑,可向该机构申请再次评估。若对复核结论仍有争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作出判断。需要留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非行政机关,因此无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也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其唯一途径是申请复核或寻求专家鉴定。
情形三:若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商定补偿条款后,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恪守约定,另一方便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在此情形下,被征收者与负责征收的部门均可能成为诉讼的被告对象。需要留意的是,当前涉及到的补偿条款并非最终补偿的裁决文书。
情形四:针对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的拆除等行为,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复议机关或诉讼对手为房屋征收部门。
通过分析可以明白,各种房屋征收纠纷,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涉及不同的责任方,也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又如有人会疑问,地上建筑征用时会给予补偿,那么土地征用时是否也有补偿?回答是没有补偿,相关法规中涉及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并且法规同时规定东莞万江律师,一旦房屋被征用,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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