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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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质证技巧梳理:围绕证据三性,关乎案件胜负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俗话说“诉讼就是比拼证据”,在行政诉讼里,能否准确表达对证据的质疑看法,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决定了是赢是输。本文会参考一些法律条文和实际操作中的经验,重点讨论证据的“三性”,简单归纳一下相关的质疑方法。
一、真实性
依照行政诉讼证据条例第五十六条,法院核实事实性主要包含这些方面:首先,要确认证据来源是否可靠,其次,要评估证据形成过程是否合乎逻辑,再者,需要判断证据内容是否与案件核心关联,最后,还要考虑证据本身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明材料是否为原始文件或原始物品,仿制品和原始文件或原始物品是否一致,需要核实。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证据的真实程度通常包含外表真实与内在真实两个层面。依照相关准则,在具体操作中,倘若对外在真实存在质疑,可以实施以下质询步骤:
1.对方提供的证据未能提供原件、原物;
运用影像或声音文件作为证明依据的,对方没有提交记录这些文件的初始媒介,
3.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倘若对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有我方当事人签名或盖印,倘若查明并非我方当事人签名或盖印,申请对签名或盖印的真实性实施专业判断;倘若确实是我方当事人签名或盖印,通常情况下无法强行否认。
若对证据的实质真实性有异议,可进行如下质证:
1.证据展现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证据存在删减情形,剪辑情形,遗漏情形,尤其是视听证据,电子数据存在这些情形
3.证人与举证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通过逻辑分析和日常生活的常识判断,证据所揭示的情况很不合乎情理,也不同于常规的审核过程和商业交易中的普遍做法。
若证据源自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往来或由案外人提供,在案外人未出席庭审时,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表明“不能确定”或“不予置评”。然而,倘若该证据是案外人依据其行业规范生成的,例如金融机构开具的转账记录,通常此类材料会获得审判机关采信。
二、合法性
依照行政诉讼证据条例第五十五条,司法机构核实合目的性时,关键环节在于,首先明确证据资格,其次判断内容真实,再者确认程序正当,最后评估关联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可从以下要点展开:
检查记录等文件是否缺少执法者本人、接受询问者、提供说明者、对话参与者手写确认或盖上的印章;
视听材料证明文件是否载明录制方式、录制时刻、录制者以及证实事项等法律规定的必要信息,需要核查。
证人陈述内容是否欠缺必要要素,例如基本信息,缺少署名,没有形成时间,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等事项。
鉴定报告内容是否缺少委托方与鉴定任务说明,是否缺少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材料清单东莞万江律师,是否缺少鉴定所依据的科学技术方法,是否缺少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的说明,是否缺少鉴定人的署名和鉴定机构的印章。通过分析得出的鉴定结果,是否缺少分析步骤的阐述,鉴定流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鉴定结论是否缺乏足够的依据。
这份现场记录有无遗漏时间信息,地点信息,以及具体事件描述,记录上是否缺少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是否签了名,如果当事人没有签名,是否写明了缘由
6.是否属于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否通过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违反法律禁止要求或严重偏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方式产生或收集,例如利用欺骗手段获取,通过胁迫方式取得,或者秘密录音录像获得。
三、关联性
对方证据之间的联系提出质疑,主要是觉得那些证据想要说明的方面,和需要证明的事情完全不搭界,一点价值都没有,或者根本无法用来证明需要证明的事情,比如说:
非当事人之间发生。若对方当事人提供类似案件判决的情况,我们可以质疑其关联性,认为该证据属于案外人之间的裁决,同本案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法庭应当不予采纳。
证据出现时间晚于事件实际发生,无法体现当时当事人的真实想法,
证明材料同案件核心议题无关联性:那些偏离核心议题的证明材料,既不能为任何一方提供议题支持,也无法对其提出反驳,这些材料对于本案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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