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企业应明确诉讼文书接收地点,并承诺承担相关义务的具体执行办法(阶段性试行)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领导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四川需要改善其商业环境,以促进成渝两地经济合作,同时让企业能迅速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从而提升司法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并考虑本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向省内注册的企业传送有关法律文件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企业在本省申请开设、调整、登记等事宜或提交年度报告期间,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会通知公司填写诉讼文书接收位置并保证相关义务。公司能够利用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网络系统填写并确认诉讼文书接收位置东莞万江律师,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且该位置能及时收到诉讼文书。
各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提交开设、办公地点调整登记或年度报告时,需要通知企业注册地址作为法院文书接收点的法律作用,提醒企业保证其提交的办公地点或自行填写的文书接收点确实无误,确保可以及时收到法院的各类文件。
第四条 企业在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变更等登记手续期间,其登记的地址被视为诉讼文书能够送达的默认地址,此地址已通过不言明的形式得到确认。
第五条 企业更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进行公示的具体流程,依照相关法规实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主动引导企业登记电子邮箱等作为电子收件信息,以便运用电子传输途径发送法律文书。
第七条 企业保证其确认的涉诉文件收件地点(含网络收件地点,后文以此为准)必须真实无误且切实可用。
公司保证提供的法律文书接收地点虚假或错误,若法院向此地点寄送文件,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问题均由公司负责。
第八条 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网络平台里,既登记了企业电子邮箱,又登记了其他电子收件地址的,就表示它同意用电子方式接收诉讼文书,法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把文书送达到企业,不过法律和司法解释里规定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文书除外。
第九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企业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若送达文书未被接收,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除外,应视为已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进入受送达人指定系统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直接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放置在指定地址的当天即为送达日期,留置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放置在指定地址的当天也是送达日期,邮寄方式送达的,若邮政单位依法投递后无法完成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当天即为送达日期。
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第十条 企业在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涉诉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记录的地址,若与其先前确认的地址存在出入——该先前确认涵盖登记阶段确认及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平台完成确认的情况——法院应依据《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来寄送诉讼文书;而在非此类案件中,法院依然能够依照企业先前确认的地址进行诉讼文书寄送。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对法院按照其先前保证的地址递交的诉讼材料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法院表达理由,法院必须依照法规进行审核并处理。
公司若因自身给出不实住址、送交地址信息有误、收件地址变动未立刻更新、或是拒绝签收等情形,以致无法准时收到法律文书而表达不同意见的,又或者以未按登记的住所地(地址)进行送交为由提出异议,但实际上已借助相关渠道上传了诉讼文书收件地址的,审判机关不予采信。
参与案件审理的组织机构,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后,能够单独向审判机关提交用于接收法律文件的指定联络点。
第十二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构建联络渠道,指定专门单位处理信息互通事宜,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提交或更新的诉讼文书接收信息及时提供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个人经营组织、农业合作团体等经济主体,可以参照本意见精神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传递其他事务,若本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说明,就依照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制度来处理。
本意见的解释权与修订工作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承担。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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