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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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及地址确认书(原告适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及地址确认书(原告适用)为保障诉讼文书能够准时且无误地交到当事人手中,请将本确认书上的信息认真填写完整。如果拒绝填写,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的地址作为唯一的送达地点进行文书传递。需要填写的项目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具体住址,委托律师,电子接收确认,联系方式,接收证件种类,选择证件号码,被申请人身份信息,正式住址,日常住址,联络电话,其他接收途径,第三人身份信息,首选接收地点,正式住址,日常住址,联络电话,通知事项,当事人已授权,民事法律程序可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网络平台上的民事案件审理,具备线下审理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收件人许可下,法院能够运用可验证其已知的电子手段,将诉讼文书(涵盖受理告知、缴费提示、开庭通知、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送达;电子送达以信息抵达收件人指定系统的时刻为生效时间;已核实的电子接收编号适用于诉讼全程,包含初审、复审、再审及执行程序;诉讼过程中若电子接收编号发生变动,需即刻通知法院新的编号;若提供的编号存在错误,或未能及时通报变更后的编号,导致文书无法送达或延误送达,相关方须自行承担可能衍生的法律责任。我已仔细阅读本确认书所列事项,确认所填写的电子送达电话号码及证件号码无误且具备有效性,同意通过上述号码接收涉诉文书及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确认人: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节选)中明确指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核心基础。确认收件地址的文书需载明收件人填写的收件地点,法院说明的相关情况,收件人对收件地点的认可,该文书的使用界限和修改途径等要素。收件人填写的收件地点应包含邮编,具体位置以及接收人联系电话等资料。若同意采用电子方式收件,应提供并核实接收民事法律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账号,微信账号等电子收件地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确认的接收文书地点就是当事人的接收文书地点。五、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让当事人确认接收文书地点。当事人不同意确认接收文书地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来办理。六、当事人确认的接收文书地点,适用于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当事人若需更改接收文书的地方,需用书面形式通知法院。若当事人没有书面更改,则按其确认的地点作为送达地点。当事人送达地址出现错误,或者拒绝提供,又或者地址更改了没有书面通知法院,民事诉讼文书就收不到,如果是直接送的话,文书放在那个地址就算送达,如果是寄送的话,文书退回来就算送达。当事人若不确认接收文书的位置,或者用不回应诉讼、不接电话、不见送达人、迁出原住处等手段逃避接收,法院若无法让其确认接收位置,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若在涉及的法律合同或往来的信函中明确约定了接收位置,则以约定的位置为准;若无约定,则看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里有没有写明自己的地址,有则以此地址为准;若既无约定,当事人也没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里没写地址,则看当事人最近一年内在其他诉讼或仲裁中提供的地址;若以上情况都不存在,则以当事人最近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作为接收地址。法院若按前述地点交付文书,亦可同步运用电话、微信等途径联系收件人。第九条若依照第八条仍无法核实收件地点,个人应以其户籍所在处或惯常居住地登记的地址作为收件地点,单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地址作为收件地点。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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