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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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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告知事项,保障诉讼文书送达顺畅

时间:2025-08-16 0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告知事项:

为了确保当事人能迅速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并维持诉讼的顺利开展,当事人需要真实地给出精确无误的收件地点。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地点不正确,或者没有及时告知法院地址的更改,造成诉讼材料无法收到或者延迟收到,当事人需要自己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提高投递速度,司法机构能够运用传真、电子信函等数字化途径递交案件相关文件,不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这种方式。只要发送装置表明信息已发出,就当作已经成功投递。核实的接收地点会用于审理初期、复审、再审查以及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若要更改接收地点,必须马上用书面形式告知司法机构。关于与此送达相关的法律规范,请参照本确认书尾部的补充材料。

送达地址及方式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表示:已经通篇查看了这份确认书,完全明白里面的每项条款,填写的接收地点和办法都确实对。承诺在打官司期间,要是住址改变了,定会立刻告诉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院专递的适用情形

当向人民法院递送法律文件遇到阻碍时,能够拜托国家邮政单位实施邮寄递交,并且运用法院特设的传送途径,这个办法可以采用。不过,一旦出现某些状况,就非常不适合用这种做法,这些状况包括:

三、法院专递的适用限制

在以下情况下,不宜采用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接收人或者其代表、选定的转交人已承诺于约定时段内亲自到司法机构领取文书;接收人联系不上,行踪不明;法律条文或我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已具体说明了一些特殊的递交途径。

四、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应

采用司法系统特快专递途径寄送的民事案件相关文件,其完成递交的效力跟审判机关直接派送完全一样。

五、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及规定

经当事人事先确认,本机构会选择网络途径发送相关法律文件,不过决定书、裁决书和调解书除外。通过互联网传递的日期,要等到收件人专用平台确认收到并显示已成功发出才算有效。假如当事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他们实际收到的时间与法院系统记录的发送成功时间不一致,那么就以当事人提供的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六、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通过司法机构网络传输的司法文书,和审判单位直接交付的文件,法律地位完全一样。

七、电子送达的操作指南

如果收件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接收,就要把手机号码交给审理机关,审理机关会通过这个号码用短信发送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确认码。这个确认码用来核实身份,收件人可以结合登记时留下的身份证明编号和确认码来核对并取得电子诉讼文书。

为了增强接收的方便程度,本机构也设有网络平台和手机应用程序的电子诉讼文件发送服务。收件人能够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或者手机应用程序里的“确认收到”选项,在网络上确认收到的电子诉讼文书。

八、送达地址的提供与确认

诉讼或答辩时,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或核实本人的有效收件地点,同时填写送达地点及方式确认表。若当事人选择不提供,法院须清楚说明其不提供收件地点可能遭遇的坏处,并将此情况详细记入档案。

九、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若拒绝提供送达地点,即便法院已经告知,若仍不提供,法院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推断。对于个人,其户籍记录中的居住地或者长期居住的地点将当作送达地点;对于公司或其他团体,则以其营业执照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地址作为送达地点。

十、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如果受送达人自身存在过失,比如送达地址填写错误、拒绝透露地址、未能及时通知地址变动或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受送达人,那么文书退回的日期将被当作送达的日期来计算。但是,如果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在整个送达环节中没有责任,那么之前所说的规则就不适用了。

本格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说明制定而成,主要供审判机构在核实诉讼参与人收文地点时参考。

如果收件人打算采用电子途径接收文书,那么他需要在地址确认单上清楚注明自己的接受意向。

送达回证

××××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代收人及代收理由:

备考:

填发人: 送达人:

若诉讼文书交由代收人处理,代收人需在签字或盖印之后,明确自身同受送达人之间的关联,同时充分解释其接收文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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