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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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拒收法院专递?法院判决告诉你答案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北京云亭万江律师事务所*)
诉讼参与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需向法庭提供邮寄地址确认文件。对于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法庭会通过快递服务将其寄送至当事人所填写的确认文件上的指定地址。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当事人在文件寄送之前,可能会预见到判决或裁决可能对自己不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故意不接收法院的快递,并以不知情为借口,声称法律文件对自己不具有效力呢?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若送达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接收,致使诉讼文件未能真正送达受送达人之手,则文件退回的当天即被认定为送达日期,文件自送达之时起即对受送达人产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秀英法院针对肖某与龚某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争议,作出了(2018)琼0105民初1194号民事裁决。裁决内容包括:撤销肖某与龚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所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要求龚某某向肖某支付购房定金、购房款以及违约金,总计金额为元。
在执行阶段,秀英法院对龚某某和刘某共同拥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某小区*号楼*层***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实施了查封措施,并在2021年7月27日颁布了(2020)琼0105执912号之一执行裁决,决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2021年8月6日,秀英法院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外发布了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紧接着,到了2021年8月31日,刘某向秀英法院提交了申请书,指出公告中并未提及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有关信息。2021年9月8日,秀英法院在取消首次拍卖公告后,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重新发布信息。法院将刘某确定为优先购买权的第一顺位持有者,并将拍卖相关裁定及告知书邮寄至刘某位于海口的房产地址,即涉案房产所在地。然而,刘某并未接受这些邮寄材料。
2021年10月10日,买受人冯某以最高报价成功竞得,拍卖最终完成。然而,到了2021年10月29日,刘某以秀英法院未能有效通知其参与竞拍,以及未能保障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了异议,并要求撤销此次拍卖。
秀英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发布了(2021)琼0105执异19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刘某的异议申请。对此,刘某表示不满,并向海口中院提起了复议。随后,海口中院在2022年4月24日做出了(2022)琼01执复41号执行裁定,取消了秀英法院之前作出的(2021)琼0105执异191号裁定,并要求秀英法院重新进行审查。
秀英法院在2022年8月30日发布了(2022)琼0105执异60号执行裁定,否决了刘某的异议申请。对此,刘某表示不满,并向海口中院提出了复议申请。随后,海口中院在2022年12月6日发布了(2022)琼01执复166号执行裁定,同样驳回了刘某的异议请求,并确认了秀英法院(2022)琼0105执异60号执行裁定的有效性。刘某对此表示不满,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2023)琼执监22号执行裁定,决定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要求。
裁判要点
本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当接收人拒绝接收法院寄送的文件时,这是否等同于该文件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
针对秀英法院在执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是否已成功向刘某进行有效送达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以下调查:首先,查阅了秀英法院的执行卷宗,发现该法院在2021年5月19日和2021年9月17日,分别通过法院邮政快递,将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寄送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某小区*号楼*层***房。上述两份“法院专递邮件详细单”在右上角分别注明“5月25日拒收”以及“9月17日拒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相关规定》的第十一条内容,未予接收的行为可视为秀英法院已成功完成送达程序。再者,秀英法院在2021年9月8日发布了第二次拍卖的公告,此公告是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对外广泛发布的,它已经实现了公告的公示功能,因此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对刘某完成了通知的义务。
刘某提出,尽管秀英法院已将其登记为优先购买权人,然而并未向他说明如何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到竞买过程之中。秀英法院已明确告知其拥有优先购买权,并将其设为首要的优先购买权人。若其在竞买环节中不明确如何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应在拍卖启动前,主动利用法院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咨询相关事宜。然而,若其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将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实务经验总结
若送达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接收,致使诉讼文件未能真正落入受送达人手中,那么文件退回的当天便被认定为送达日期,自文件退回之时起,该文件即对受送达人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在拍卖之前,已将财产共有人确定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首位申请人,并通过法院专递及拍卖公告的方式进行了通知。此举可视为法院已尽到通知职责。然而,共有人未通过法院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主动咨询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工作人员有关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随后以法院拍卖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撤销拍卖申请的,将不予采纳。
我国并非实行判例法制度,文中引用并分析的案例亦非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它们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与判决过程中并不具备约束性。此外,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司法操作中,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不宜直接引用本文中的裁判意见。北京云亭万江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各类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整理与分析,目的在于向广大读者呈现多样化的研究视野和观察立场。这并不代表该所执行业务部对所涉案例的裁判立场表示认可或支持,同样也不意味着在处理相似案件时,法院必须引用或参考这些裁判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宜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法释〔2016〕18号。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若对网络司法拍卖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撤销,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便应予以支持:
因拍卖标的物的文字描述、视频或图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存在重大不实,导致购买者产生严重误解,其购买目的无法达成;然而,若在拍卖过程中,技术水平无法揭示这些瑕疵或已对相关瑕疵及责任承担进行了公示说明的,则不在此列。
因系统故障、病毒侵入、黑客恶意攻击或数据失误等因素导致拍卖结果出现偏差,对当事人或其他竞买者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竞买人相互勾结,或者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方暗中勾结,这种行为会侵害到当事人的权益,或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买受人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竞买条件;
禁止对竞买人参与竞拍活动设置非法限制,亦不得对享有同等竞拍资格的竞买者设定不相同的竞拍条款。
(六)涉及其他严重违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行为,以及那些对当事人或竞买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采用法院专递形式进行民事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相关规定》,该规定编号为法释13号。
第十一条 规定,若因送达人自行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拒绝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法院,或受送达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接收,导致诉讼文件未能被实际接收,则文件退回当天即视为送达日期。若受送达人能证明在文件送达过程中无过错,则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考虑到本案中异议法院及复议法院的审查结果,以及申诉人的申诉内容和理由,本案的核心审查点在于:秀英法院对于涉案房屋所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应当被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列出了应当取消拍卖的具体情形。第六条明文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需承担多项责任,其中包括:(五)向当事人及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发出通知。在本案中东莞万江律师,刘某提出两项关键诉求,旨在撤销涉案房屋的拍卖决定:首先,他声称秀英法院未能妥善通知他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拍,这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其次,尽管法院已将他认定为优先购买权人,却未向他说明如何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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