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执行监督申请书:王某请求撤销(2023)执行裁定书并中止房屋执行?

时间:2025-07-08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执行监督申请书?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铁公司

被执行人::泰明公司

申请监督事项:

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检察意见,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取消阜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所发布的(2023)《执行裁定书》,同时下令暂停对涉及申请人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原执行裁定基本情况:

2023年,某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买受人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且其权利能够有效排除执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首先,在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东莞万江律师,在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再者,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并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交付;最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由于买受人自身的原因。[]

在本案中,王某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泰明公司已将涉案房屋真实交付给王某,且王某并未合法地占有和使用该房屋。鉴于此,王某提出的异议要求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决定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相关内容,法院决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予以驳回。

申请人提出:《执行裁定书》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按照规定,本案件理应参照第29条,而非第28条。

2019年8月5日,申请人与泰明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泰明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了涉案房屋的开发与建设,并且该房屋的产权已登记在其名下。申请人所购得的房产为开发商的住宅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买受人对于登记在执行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住宅提出异议,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其权利应被法院所认可,从而排除执行:(一)在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与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协议;(二)购买的住宅用途为居住,且买受人本人并无其他住宅用于居住;(三)已支付的房款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依据第29条的规定,尽管房屋尚未交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满足第29条的要求,足以确保本案房屋不被执行。然而,《执行裁定书》却依据第28条的规定,认定案涉房屋未交付,却未注意到该房屋登记在房产开发商名下,属于商品房,因此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一裁定应当得到纠正。

此致?

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日期: 2025 年 7月2 日

?万江律师点评:

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诉讼,一旦查明存在错误,则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在本案涉及金钱债务执行环节,若房屋的买受人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即便房屋尚未交付,买受人(即案外人)仍有权请求不予执行。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