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以大历史视角观察!我国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进程揭秘?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律与诉讼文件构成了司法行为的依托,其规范化进程是司法进步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评判法治文明水平的关键尺度。起诉状与判决书贯穿了诉讼的全过程,构成了法律诉讼文书的精髓,本文将集中探讨起诉状与判决书,从宏观历史的角度追溯并审视我国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的历程,特别是自清末以来的变革,力求揭示其显著特征、发展规律以及对现今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古代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程度不高
首先,我国古代文化传统以血缘宗法制和家长制司法为显著特点;其次,司法体系长期隶属于行政体系;再者,受无讼、厌讼、息讼等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诉讼活动相对较少;此外,这种状况还导致诉讼活动缺乏专业性和专门化;最终,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法律/诉讼文书的种类显得较为匮乏。不仅如此,在清末之前,法律或诉讼的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并未经历显著演变,既没有形成相对独立且统一的格式,也缺少了固定要素及逻辑顺序。以西周时期青铜器上所见的“(亻朕)匜铭文”为例,它被视为最早的判决书,而其判语格式与清末的判词在形式上几乎没有显著差异。从判词、批语、详文、看语等方面来看,尽管在清代之前这些已有一定的规范要求,然而直至清代,对其格式才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尽管如此,这些遵循格式的判词等并不能算作独立的完整判决。此外,由于它们大多出自行政官员或幕僚之手,因而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个性化特征,以及浓厚的文学气息,它们更侧重于阐述天理人情,强调道德教化,而较少涉及法律辨析。域外观察,自古罗马时代起,诉讼文书如诉状、答辩状以及判决书的形式规范就已相对成熟。具体来说,在遵循程式诉讼规则的时期,当事人陈述在法官审核并认可后,需制作成程式文书,进而明确诉讼诉求、争议核心以及判决要点。
法律与诉讼文书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水平尚待提升,特别是在中央立法层面存在规制不足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即便在我国古代,对于法律与诉讼文书的规范化也有一定要求,但这些要求大多局限于对书写诉状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宋明时期,只有地方官府衙门对诉状有禁止性规定,即若诉状不符合规定,则不予受理。《肖曹遗笔》这部明代著作,仅从个人研究视角归纳了撰写优秀诉状的“十段锦”(即十项关键要点),并不能视为诉状格式的法定规范。自唐朝起,出现了“拟判”这一概念,这标志着对判词格式的一种规范化要求,然而,这仅仅是科举考试中对考生“身、言、书、判”能力的要求,并非对实际案件裁判者撰写裁判文书所强制执行的规定。直至清末,奕劻与沈家本共同编撰的《考试法官必要》一书方开始采纳并借鉴国外法律及诉讼文书的实践经验与相关制度,对刑事与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然而,这尚不能被视为国家立法层面的强制规定。
二、清末民国初期我国法律/诉讼文书的近代化转型
在清末进行改革时,刑部被更名为法部,其职责涵盖了司法行政的各个方面,诸如诉讼流程的管理、法律及诉讼文书的制定与规范化。到了1907年10月,法部联合大理院向朝廷上奏,阐述了法律及诉讼文书“法定格式”的必要性,以及缺乏统一和规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奏折一旦获得批准,其附带的《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即刻生效,此章程遂成为我国首部由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颁布的、旨在规范法律与诉讼文书的立法性文件。
《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明确指出,诉状改革应“率先在京师实施”,所有旧式状纸在京城将不再使用,“凡自行选用纸张书写呈文者,均不予接受”,诉讼状纸的印刷工作将由中央统一负责,“每张状纸的定价为十枚铜圆”。此后两年,晚清政府又发布了《筹订状纸通行格式章程》,旨在进一步对诉状格式进行规范,并对销售状纸所得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明确。据说该改革在售卖统一诉状的灵感上借鉴了袁世凯在天津府属审判厅推广法定程式诉状的举措,这对当时新成立的、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和地位稳固的法部来说,显得尤为关键。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这或许正是法部颁布《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和《筹订状纸通行格式章程》的核心宗旨。当然,这两个章程的颁布与实施,无疑开启了我国家法律和诉讼文书近代化改革的先河。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不仅对民事诉状、刑事诉状、上诉状等诉状格式进行了规定,更是我国首部针对刑事、民事判词规范性的立法性文件。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提出了刑事判词和民事判词应当遵循的固定格式。《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与《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对判决书、决定书、命令的格式进行了法律规范,从具体事项到排列顺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判决书”、“决定书”、“命令”开始在法律领域内崭露头角。《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第四百七十二章节明确指出,判决书需遵循特定的格式与排列顺序,具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与住址,判定的结论,案件的事实经过,相应的理由阐述,以及审判机关的名称和推事的姓名。判决书的内容在结构上严格遵循了《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书规范则是借鉴了德国的做法,即采用了“判决主文——事实陈述——理由阐述”的格式,这种格式在民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持续的应用。
1920年,北洋政府颁布了首部《诉讼状纸规则》,该规则在较大程度上继承了清末的状纸章程内容,明确了14种不同的状纸类型。到了1923年,北洋政府又发布了新的《诉讼状纸规则》,其中规定了16种具体的状纸格式以及相应的发售规范,并且赋予了各省增加状纸费用的权限。1927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诉讼状纸规则》,该规则与北洋政府之前发布的《诉讼状纸规则》在内容上几乎没有差异。然而,这一规则在实施一年后的1929年,随着《司法状纸规则》的出台而被废除。《司法状纸规则》被视为近代中国最成熟和最全面的状纸规则。1929年版的《司法状纸规则》将诉状简化为刑事诉状和民事诉状两大类。
清末民初,法律与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的背景源于社会经济的剧烈动荡与转型,同时,这一改革旨在借鉴西方列强的法律体系,以期融入现代法治文明。尽管这些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推动进步的意义,然而,由于当时民主政治的愚昧与腐败,以及阶级立场的限制,它们并未在实质上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反而成为某些地方剥削民众的借口。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探索
在土地革命阶段,红色政权的法律与诉讼文件虽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基因的熏陶,却更多地受到了前苏联司法制度及其理论与实践的深刻影响。随着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建立,司法人民委员部承担了司法行政的职责。为了更好地进行红色政权的审判活动,司法人民委员部精心设计了多样的法律文件格式,涵盖了案卷、审判记录、判决文书、传票、拘票、预审记录等超过十种,旨在规范各级裁判部门的公文处理流程。
临时最高法庭设立之后,它通过发布训令和指示信等形式,对地方裁判部的运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迅速处理并改正了工作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诸如法律文件和诉讼文书的不规范之处等。1932年4月2日,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发布第二号训令,实施“条线指导”,强调并改正江西省裁判部第一、二号判决书中的失误与不当,包括要求判词须极端明确,不得含有模糊性,判决书末尾的审判机构名称需规范化,每起案件宜单独制作判决书。此外,特别指出中央司法部三月八日发布的司字第一号训令,要求颁发判决书、审判记录、传票及案卷共四种格式,所有案件均需依照这些格式进行处理。
在抗日战争的年代,陕甘宁边区政府及其领导者们逐步意识到司法工作具有其独特的专业性,随之,边区高等法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与文件,旨在对司法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陕甘宁边区的法院法律文件和诉讼文件正逐渐走向规范,尤其是裁判文件的质量已达到相当的高度。这一成就主要归功于众多受过外国法学教育、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投身于陕甘宁边区的革命司法事业,他们的加入显著提升了边区的司法效能和规范化程度。在这一时期,受到司法大众化运动的深刻影响,裁判文书普遍显现出易于理解、论证详尽、阐述深入浅出的特点与风格。以1942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理的候丁卯与候张氏离婚案的二审判决书为例,其代表性十分突出。这种风格对新中国裁判文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陕甘宁边区时期裁判文书样式编纂等工作已具备相当高的水平。在李木庵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期间,该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编撰团队,自1944年5月起着手整理典型案例,并陆续完成了《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判案实例括录》、《边区高等法院1938年至1944年刑事案件判决书汇编之一》以及《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案件判决书汇集》等一系列案例资料。
在解放战争期间,华北人民法院确立了多项诉讼规则与体系,这包括对判决书宣读及递送的详细规定、确保当事人上诉权利的相关程序。这些举措表明,华北地区的政权构建,作为新政权建设的试点,对司法流程的重视程度更高,致力于推行正规的司法制度,并努力改善司法工作作风。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进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律与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我们建立了具有社会主义特性的法律和诉讼文书体系。自新中国成立起万江律师,直至20世纪80年代初,司法部承担了全国司法行政的重任。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十九种诉讼用纸格式(以及十六种簿册格式),从而为各地法院的诉讼用纸制定了初步的统一规范。1956年3月20日,司法部发布了一封关于“诉讼用纸格式(样本)”重新规定的函件,其中附件包含了诉讼用纸格式(样本)。该函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使用的31种诉讼用纸格式进行了重新规定,同时,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25种诉讼用纸格式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在1957年12月16日,司法部重新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印发“诉讼用纸格式”的通知》,其中附带了诉讼用纸格式的具体内容,并最终确定了33种标准的用纸格式。
自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人民法院在判决书的结构上显现出新的变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在原有的“结论(判决结果)——事实——理由”格式基础上,新增了一种“事实——理由——结论(判决结果)”的编排方式。六十年代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改进审判文书的文风的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裁判文书在叙述事实时需简明扼要,尤其是要将关键问题交代得明明白白;在判断事实时,观点要正确无误,态度要鲜明坚定,理由要充分有力,引用政策法律要恰当适宜;在语言文字的使用上,要准确精炼,易于理解,避免使用方言土语,同时标点符号的使用也要规范,确保识字者一目了然,即便是不识字的人也能听懂。在1980年7月21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下发诉讼文书样式(试用)的通知》,其中附带了《诉讼文书样式(试用)》,该通知共明确了八类共计64种不同的诉讼文书样式。司法部职能经过调整,转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管理,这其中包括了诉讼文书样式的制定与发布。以1982年为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为了实施新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特地制定了七十种民事诉讼文书的样式。
第二阶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与诉讼文书制度的迅猛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在深化改革、拓宽开放以及经济社会繁荣的大背景下,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被提上重要议程,而法律与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亦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199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这一文件,其中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共分为14大类,共计314种样式,从而推动了诉讼文书的规范化和统一化进程。随后,又陆续推出了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方面的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为了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订,1999年4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其中取消了8种已不再使用的刑事诉讼文书,并新增设了53种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同时对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制作方面提出了统一的标准和要求。1999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首个五年改革规划,明确指出要加速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进程,并致力于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水平。
第三阶段标志着自新时代起对法律与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院在法律与诉讼文书改革工作中,始终秉持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以及文化理念,致力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融入审判与执行过程。如今,法律与诉讼文书的发展已不仅停留在形式上的规范,更上升到了价值引领的新高度。
行政诉讼文书的改革正不断深化,旨在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构建。2015年4月,为了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相协调,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该样式包含132个具体文书模板,旨在规范法院的行政审判流程,并为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提供指导。新出台的裁判文书格式突出审判的核心地位,旨在使案件审理和裁决更加集中针对争议的核心问题。它强调通过证据的交流以及庭前准备的程序,明确当事人之间无异议的部分,这样做更贴合审判权的运作规律。此外,它还规定,人民法院所制作的所有裁定书与判决书,都必须通过附录的形式,清晰地列出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得以直观体现。
法律与诉讼文书在推动诉讼程序制度价值与功能的实现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例如,在2016年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及《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此次诉讼文书改革最为显著的特点包括:首先,明确规定判决书需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与争议核心,从优化审判级别制度着手,确保一审判决书应聚焦于案件事实的确认与法律适用的确定,确保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其次,二审判决书应着重于对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论证,以实现二审终审的目的;最后,再审判决书则应侧重于依法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二是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说理内容既要详尽又要适度。三是确立了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评判标准,针对采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制定了要素式、令状式以及表格式的简易裁判文书模板,旨在减轻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的负担,并有效缓解案件数量多而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实际上,我国之前已有部分诉讼文件实现了高度规范化,其中不乏众多表格化、空白填充式的文档,这些文件在制作时就已经预先印刷完成,使用时只需填写相关信息,极大地便利了民众。
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家领导人强调:“法律并非只是冰冷的条文,司法工作同样需要与民众沟通。一份判决或许能为当事人带来公正,但未必能彻底消除他们的内心困扰。若‘心结’未解,案件亦未真正结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2013年11月获得通过,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是在2014年10月得以实施,这两个文件均强调了提升法律文书的论证力度。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旨在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并对其进行规范化。这样做可以明确裁判结论的生成过程及其合理性依据,进而提升裁判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它有助于规范审判权的运用,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此外,这一举措还有助于发挥裁判在解决争议、确立界限以及价值导向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法律/诉讼文书改革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中华全国万江律师协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该通知主要针对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频繁发生的民事案件,对起诉状、答辩状中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等关键内容进行了规范。通过制定表格化、要素式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旨在引导各方对“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精确表述,有助于法院迅速、准确地把握争议核心,从而提升调解、审判效率,确保定分止争的质量,并为保障当事人诉权提供有力支持。经实践检验,地方法院通过使用统一的诉状模板处理了众多案件,审理周期较之前显著减少。而且,部分法院尝试将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示范文本要素融入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及“一张网”的建设中,实现了示范文本样式的自动识别及要素的自动填充,从而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五、我国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进程的主要特点及启示
总体来看,我国法律/诉讼文书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从无到有、数量由少增多、结构由简入繁、形式由散到整、格式由不规范到规范、方法由传统到科学、介质由纸质转向信息化、风格由重视纸张格式转向注重文书设计、功能由单一转向多元化的显著特征。
我国法律文化转型与发展的成果体现在法律/诉讼文书的规范化历程中。法律/诉讼文书作为法律文化的有机部分,其规范化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亦是法治建设成效的体现。通过对这一历史轨迹的追溯与知识挖掘,我们得出结论:若非现代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法律/诉讼文书文化的进步与兴盛便无从谈起。清末变法修律、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的相继更迭与发展,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近代化转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吸收并借鉴了苏俄(联)的法制经验,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文化。这种文化在法律和诉讼文书方面,体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借鉴以及对苏俄法律文化的学习,三者相互交织。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尤其是改革开放的推进,使得法律与诉讼文书的修改变得更加频繁。规范化改革和法律修订同步加速,不断深化,导致法律和诉讼文书的种类日益丰富和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与诉讼文书制度逐步构建并趋于完善,其理论、制度及功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法律诉讼文书的规范化体现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轨迹。这一规范化不仅是司法规律的内在需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趋势。具体来看,法律诉讼文书的规范统一在程序正义层面,确保了我国传统司法中存在的非理性、不平等、不公开、不公正现象向现代化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转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社会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社会关系变得愈发复杂。若不借助诉讼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式化,有限的司法资源将难以应对社会矛盾和纠纷在数量、种类以及调解难度上的增长。此外,法律和诉讼文书的规范化改革也是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内在需求,这一改革成果将有助于增强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新时代的人民司法通过“设身处地”的共情理念与民众建立紧密联系,追求“三个效果”的统一,从而实现多方共赢。因此,在法律或诉讼文书规范化的更高阶段,改革更加重视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观察、体验和感受,更加重视提升司法的便捷性、友好性、人性化和智能化,同时更加重视司法在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方面的作用。近期,我国法院系统全面深入领会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与文化理念,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是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因此增强了这一观念。同时,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方面不断加强,推进司法公开,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裁判活动之中,这些举措都对法律和诉讼文书的改革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