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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解释公布,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8-16 00: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处理涉及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在法律运用方面所做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政务信息公开案件法律适用难题的说明已经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法院审判单位第1939次会议审议确定,此内容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8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决定,该决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正式开始执行。

为了公正审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为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并参考行政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特制定本解释。

个人、企业或任何团体,如果认为某些关于政府信息的公开举措损害了自身权益,并且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必须接受审理。

向政府部门申请取得公务资料,相关单位通知公务资料无法给予或者不予办理的

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不予公开情形作出复议裁决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的;

觉得政府部门自行披露信息或应他人请求公开信息损害其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利的;

如果觉得政府部门在公开信息方面的某些做法损害了自己的正当权利。

第二项 当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觉得政府部门没有依法主动公布政府信息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会先通知他们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这些信息。

若对政府部门回应、超期未予回应等情况不满,能够依照法律申请复议机关复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个人、公司或其他团体因行政机关实施信息公开或拒绝公开等行为而损害自身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主体即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具有关联性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团体”。

第四条 如果个人、公司或其它团体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有异议并提起诉讼,那么应将实施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视为被告。

个人、单位或任何团体若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的处理结果不满而提起诉讼,应以作出答复的政府部门作为诉讼对象;如果超过了答复期限仍未得到回复,则应以接收申请的政府部门为诉讼对象。

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内容,县以上地方政府要设专门部门管信息公开事务,若个人或单位对这部门以自身名义推行的信息公开活动有异议,要告这部门。

第五条 被告必须证明其公开或者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支持这一主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被告如果声称政府信息已经公开,就必须对公开的情况提供证明,同时向法院递交已经通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法、渠道等证据材料。

如果被告声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公开含有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那么被告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公共利益成立的依据,同时还要说明如果信息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后果。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不宜公开的内部事务,对此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内容涉及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不应公开的流程信息,需要证明该信息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产生的内部讨论材料、草稿版本、协商函件、请示文书等。

被告认为原告请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档案不允许公开的内容,因此需要证明该信息是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产生并保存在执法档案里的当事人资料、调查记录、谈话记录等材料。

被告如果声称政府信息不存在,就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做了合理的搜索,或者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情况。

第六条 倘若被告辩称原告请求公开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不予公开,并且提交了密级标记、保密时限或其他佐证材料,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

被告如果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并且能够提供该信息公开后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证据,或者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觉得信息公开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公开政府相关数据的,必须证明自己先前曾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过信息公开的请求,

若需起诉被告禁止其公开政府信息,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就行政机关公开或拒绝公开等举措,可能危害其正当权益,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情况属实。

第八条 法院在处理初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案件时,具备采用简便流程审理的权限。

法院审理信息公开案件时,需根据情况选择恰当的审理方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要求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若由被告的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管理,则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档案,若已移交至各级国家档案馆,则需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相关机构若提出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登记立案。

出现以下状况时,审判机构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若案件已进入程序,则发出撤销立案的指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内容,若需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却未这样做;

行政机关实施延期回复举措,或者请求申请人修正材料的情形;

(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

当事人多次申请获取本已公开的政府数据,管理机构决定不再重复办理的;

(五)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的资料涉及商业登记、房产登记等范畴,行政机关应说明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第六条规定,政府部门需要承担起整理、处理、研究公共数据的职责,如果相关机构拒绝配合,就构成违规行为。

第七条 当事人借由政务信息公开请求途径实施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检举违规行为等行为时;

(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觉得公共机构没有公布向社会大众服务时所产生的信息资料,

涉及不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审判机构裁定被告实施政务信息公开义务:被告未响应信息公开申请,或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无法脱敏处理,或信息不存在且被告未说明理由,或信息获取成本过高且未提供合理补偿方案,或被告拒绝公开但未给出正当理由,或公开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被告若对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全部公开或仅部分公开,法院可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的裁决,并判令被告在二十天内完成信息公开。

被告未合理回应原告要求公开的申请,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且理由确实的,法院应裁定被告需在二十天内公开内容;

若被告所拒绝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区分对待,那么人民法院将裁定被告须在二十天内公开那些可以公开的部分。

被告以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正当权益为由拒绝公开东莞万江律师,但第三方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同意公开,且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可以公开,因此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第二被告在司法过程中披露了公共机构信息,第一原告依然请求判定原先不公开或超期未回复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被告拒绝公开信息或不予回应的行为不合法,不过裁定公开缺乏实际意义。

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如果原告起诉禁止被告公开,法院在审理后确认该信息涉及原告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良后果,那么法院应当裁定被告不得公开该信息。

诉讼过程中,原告请求不公开那些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资料,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觉得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要求,就会裁定暂时不公开这些信息。

出现以下状况时,审判机构会裁定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宣布的公开与否的处置,或者无法递交、不作回应的说明,都是正当的。

(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对公众披露,被告已通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渠道以及时限,

当被告收到一个申请人递交的多项不同申请,或者多个申请人递交内容一致的申请时,若能在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里将它们全部处理,并且回复中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接受的。

(四)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第五项,起诉者以政府信息损害其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为借口要求不予公开,这个理由站不住脚的。

(六)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随即失效。最高法院先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凡是与本解释内容相抵触的,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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