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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最高法通过相关决定,4月10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有重大修改

时间:2025-08-14 00: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三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批准了《最高法院关于调整〈最高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的方案》(法释〔2022〕11号,简称为《方案》),该方案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涉及诉讼流程的准则,是审判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和实施判决的法律基础,也是执行民事裁决的依据。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对司法确认流程、简单流程和小额诉讼流程、单独审理流程、网络诉讼及送达方式等进行了调整并补充了七个条款,整个条款的排列顺序也改变了。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为《民诉法解释》)在援引相关法律条款时,其序号存在与现行法律文本不吻合的情况,同时,这些条款的具体文字表述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正。

为了确实推进新民事诉讼法落实执行,二零二二年一月,最高法院发起了《民诉法解释》的修订事宜,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积极协助下,通过在上海与南通的法院开展考察,并收集了专家学者及内部机构的看法,最终拟定了《决定》,随后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审核批准。

《决定》根据审判工作实际,以需求为指引,严格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的条文序号和表述进行针对性调整,涉及16个条文。具体修改包括:

调整简易案件审限延期规则,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将审限延长的依据从“双方当事人愿意继续采用简易程序”改为“存在特殊情形需延期”,并将简易案件最长期限从六个月缩短为四个月。

其次,调整程序变更与程序质疑的相关条款。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条文,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依据从“案件繁杂”调整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为后续进一步明确程序变更的准则留有余地。此外,规定当事人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质疑若未成立,法院应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该决定可以以口头方式宣告。

第三点是对简便方式发送诉讼文书办法的调整。依照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电子送达的条款,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内容,选用捎口信、电话联络、信息传递、文件传送、电子信件等便捷途径,用以联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告知证人情况,以及发送法律文书。

第四项是调整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条款。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内容,将《民诉法解释》中原来的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里涉及具体适用和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种类的条款予以去除;对海事、海商案件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门槛进行修正,同时准许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自行商定是否采用。

第五项是调整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条款。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原则的说明,针对调解组织自行实施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事务,进行相应的完善。

第六点在于修改所援引的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编号,同时重新排列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款次序。这项工作对于审判工作来说东莞万江律师,是迫切需要处理的技术性问题。这次修订涉及对民事诉讼法的诸多条款编号进行更动,数量超过两百个,同时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款排序也需重新编排,因此《决定》秉持简化宗旨,仅以两条新规,对《民诉法解释》中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款编号以及《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款次序实施整合性调整。《决定》颁布之际,配套发布了新版《民诉法解释》全文,旨在协助各级审判机构精准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条款。

另外,《决定》对部分文字表述做了调整。比如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里把“抚育费”改成了“抚养费”,目的是让《民诉法解释》和新的《民事诉讼法》等法规互相吻合。

《民诉法解释》尚待依据新民事诉讼法作进一步修订补正的部分,我们会强化对审判环节的考察,多方听取意见,逐步且有序地实施。

法释〔2022〕11号

最高审判机关就调整《最高审判机关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的说明》的文件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举行第1866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定,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起正式执行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举行第32次会议,审查并批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的议案》。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参照各级法院审理与执行民事案件的实践情况,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议,对《最高法院关于运用〈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进行以下调整:

修改第九条内容如下:涉及追讨赡养支持、抚养资助、扶助资助的案件,若多个被告居住地分属不同司法区域,受理案件的事务法院可设在原告居住地。

二、第四十五条需作如下调整:曾经负责过某个案件审判环节的司法人员,不允许再介入该案件的其他审理阶段。

重新审理的案件,当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之后,再进入二审流程时,原先参与二审的审判人员,不受前面条款的约束。

三、第四十八条需作如下修订: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提及的审判人员范围涵盖,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

四、第六十一条需作如下修订:当事人间的争议若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调解团体进行调解并形成共识,但其中一方违背了调解所达成的条款,那么守约方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此时诉讼文书上应将违约方列为诉讼对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在裁判生效之后,如果出现新的状况或新的理由,其中一方当事人又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或减少相关费用,法院应当将其视为新的案件来处理。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若已届满,若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即可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与原期限合计不能超过四个月。

审判机关判定诉讼不适宜采用简易流程,须转为常规审理方式时,应在审理时限截止前发布书面决定,同时将审理人员及关联信息告知涉案各方。

案件转为常规审理流程的,审理时间从人民法院登记受理之时开始计算。

七、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选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便捷方法,来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以及送达诉讼文书。

采用简单手法发出的传唤文书,若未获被告认可,且又无其他材料能证明被告已知晓,审判机关就无权径行作出缺席裁决的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案件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审理,同时书记员负责担任记录工作。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表达不同意见,法院进行核实,如果不同意见合理,就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如果不同意见不成立,就作出决定不予采纳。决定用口头方式宣布的,需要在记录中注明。

转为常规程序的,审判机构的审判职员以及相关情况,要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在转为常规流程之前,当事人双方已经认可的内容,就无需再进行证据展示和意见表达。

九、海事法院能够采用简易诉讼程序处理海事类及海商类案件,案件的价值标准需依据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驻法庭上一年度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人员平均收入来决定。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若对小额诉讼审理方式有不同意见,需在开庭之前表达出来。法院会对该意见进行核实,如果意见合理,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则进行审理,或者作出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如果意见不合理,会作出书面决定予以否定。如果决定是以口头形式宣布的,应当将这一过程详细记录在案卷中。

将三百四十九条调整为三百四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诉讼期间,若当事人的亲属或相关机构认为该当事人无法识别或不能完全控制自身行为,希望法院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其行为能力,则应由这些亲属或机构向法院提交申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需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原诉讼活动应暂停。

将三百五十三条调整为三百五十一条,修改后内容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办理,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要求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内容来提交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调整为第三百五十二条,新条文内容如下:若调解活动由多个调解机构自行发起,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范,则各参与调解的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均具备审理案件的权限。

当事人能够一起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所定条件的那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若当事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则由最先受理的那个法院来处理此案。

条文中涉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序号,需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更改。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依据此项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经过必要修订,现已正式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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