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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写作方法,你了解多少?有何特征?

时间:2025-08-12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写作方法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件是用来处理法律事务的,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个人和企业等,这些机构或个人在解决法律问题时,会依法制作具有法律作用或法律价值的书面材料,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制作法律文书,务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公证、仲裁相关领域的法规,同时也要遵循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则。如果文书违反了这些法律和法规,那么它将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二、法律文书的特征

法律文书的外形特征十分显著,其构造方式较为稳定且具备一定的模式化倾向。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均公布了相关诉讼文书的模板,制作时务必遵循这些既定的样式规范。

内容必须真实,法律文书的核心部分得是核实过的实际情况,既不能放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捏造和扭曲,务必保证真实性。

法律文书受法规制约,其制定需以明确的法规条款为根基,必须精准反映法规内涵,不容许任何与法规相悖的内容出现。制作刑事相关文件时,必须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将思想品德方面的不足或非犯罪性质的事实纳入其中。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的具体归类,当前并未形成一致标准,依据不同视角万江律师,可以实施多种划分方式。法律文书大体上能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执行公务的文件,指的是公安、检察、司法、审判等部门为了履行职责而编写的法律文件,另一种是应用法律的单据,指的是公安、检察、司法、审判以外的政府部门、被授权的团体和个人,在运用法律方法处理法律相关事务时所产生的法律文件。根据制作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件,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件,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监狱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文书,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以及万江律师准备的诉讼材料等。根据案件类型,相关文书可划分为刑事相关文件、民事相关文件、行政相关文件、公证相关文件、仲裁相关文件等;根据文件功能,相关文书可划分为调查相关文件、初步审查相关文件、检察机关相关文件、提起诉讼相关文件、审判相关文件、履行相关文件、汇报相关文件、决定相关文件、宣告相关文件等。

四、法律文书的写作

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写作法律文书须以实际情况为准绳。此类文书必须基于客观现实,完全遵循客观事实,不允许任何虚假成分。文书确认的案件情况,必须是经过核实确实存在的情况,所陈述的见解或诉求都应立足于事实。文书撰写者必须恪守求真务实的原则,绝不允许掺杂任何主观臆断。所以,创造者需要深入现实,考察探究,分辨真伪,把握核心,依照法规做出符合真相的裁决。

法律文书必须遵循法规制作,确保符合法定要求。首先,制作单位需符合法律规范。每份法律文书均须有制作单位,该单位应为司法机构,或为法人及公民,且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例如,起诉意见书只能由公安机关出具,刑事上诉状只能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撰写。其次,所选文书类型须符合法律规范。各类审判机构在撰写法律文件时会选用不同的文体形式。比如审理行政争议的审判机关不能采用调解文书;侦查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只能采用起诉意见文书,不能选用起诉文书。其次,文书制作流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撰写法律文书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步骤,例如制作询问记录必须按程序操作,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否则其证明力将受到质疑。第四条所载材料须契合法规的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包含事项有:案件性质、请求事项、争执焦点及缘由;查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判决事项及诉讼费用承担;上诉期间与受理法院;审判者及书记员签名,并钤盖人民法院公章。第五条所定制作时限须遵循法规的限定。根据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上诉与抗诉的时限有所不同,针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设定为十天,而针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则为五天,这些时间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这一规定明确了上诉书和抗诉书必须在此期间内完成制备,一旦超出这个时间范围,相关文书将失去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文书的核心思想必须突出、清晰。其基本立场务必单一明确。每份文书只能围绕一个中心展开,即只探讨一个核心议题,确立一个根本看法,并且这个根本看法需贯穿全文,所有素材都要围绕它来组织。要求态度坚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捍卫什么抵制什么,必须立场坚定,不容混淆。

(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必须准确无误。法律文书所需材料涵盖三个层面:首先是案件发生的事实以及证据方面的材料;其次是用于支撑观点的法学理论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再者是文书制作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基本资料。所有这些材料都必须保证真实准确,这是对案件事实材料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书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格式,其构造需符合各类文书的标准样式。通常此类文书由三个主要部分构成,分别是开头、中间主体以及结尾。开头部分涵盖制作机构信息、文书种类名称、文档编号,并包含当事人背景资料,以及案件缘由、案件来源、审理历程等要素。中间主体部分则详细记述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并阐述处理方案或提出请求。尾部的内容包括交待有关事项,签署、日期、印章,附注事项。

法律文书主体部分的组织形态有几种类型,例如三段式、递进式、并列式以及纵横交融式等。三段式构造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陈述情况、阐述理由和作出处理决定。递进式构造是沿着垂直方向逐步推进层次展开的。并列式构造则是沿着水平方向逐步铺陈开来的,具体表现为按事物构成要素排列,或按空间位置变化排列,或按事物属性分类排列。纵横交融式,通常是以纵向脉络带动横向展开。

表述需明确且具说服力,法律文件通常采用记述、阐释及评判这三种方式。

陈述,是法律文件惯用的表达方式。刑事案件的相关文件,需要真实地记述被告人的违法行径,明确违法的时段、场所、状况、伎俩、来龙去脉等。民事案件的相关文件,应当将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缘由、过程、核心矛盾及结局等交代明白。行政诉讼文书写作方式,与民事诉讼文书写作方式类似,不过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始终是被告身份,撰写时需聚焦于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规,以及行为是否恰当,以此来陈述案件中的具体情况。

解释事物特点、说明事理情形的一种说法,是对客观事物或情形进行介绍、阐明,让人们明白事物的性质、特点以及内在的规律性。这种解释方式不同于叙述,它不单给予人们感官上的认识,更着重于揭示客观事物的根本特征。法律文件里对个人自然情况的陈述、对被告犯罪行为的归纳、对侦查审判过程的回顾等,都是通过这种解释方式来表达的。法律文书中的注释,对于核实真相、剖析案件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因此文字表达必须做到言简意赅、精准无误。

讨论,借助考察、评价客观存在的是非来展现道理、表明个人看法的方式。这种方式运用思考中的概念、判断、推理、描述、辩驳等技巧,对客观存在加以剖析、归纳,发现其内部关联及根本法则。法律文书里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在归纳事实经过、梳理情节状况时,需要简要说明对事实情节的最终看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罪名或民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理由,最终得出结论,这些都要运用议论这种表达方式。议论的语言应当简洁明了,用精准、紧凑的措辞,把道理阐述得透彻、恰当、深刻,以此实现使人信服的效果。

法律文书,要想表达明白,主要依靠陈述和解释;要想表达有说服力,主要依靠论证。因此,陈述、解释和论证,是任何一份法律文书都必须具备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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