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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赔偿案件请求时效制度解释,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8-07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法对处理司法赔偿案件时涉及请求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赔偿案件请求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的解释》经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4月3日正式发布,并定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第1883次会议,并据此通过了相关决定,该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为确保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得到准确执行,维护赔偿请求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结合司法赔偿审判的实际经验,特制定本解释。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限为两年,这一期限从其得知或理应知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其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开始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得知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若相关诉讼或执行程序尚未画上句号,那么索赔的有效期限将自该诉讼或执行程序最终结束之时开始计算;然而,若本解释中有特殊规定,则不在此限。

赔偿请求人若以自身人身权利遭受侵害为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那么其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应从收到撤销案件、结束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时开始计算。

办案机关尚未出具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式文件,尽管如此,由于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的规定,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依据法律规定,理应予以接受。

第三条若赔偿请求人因自身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其请求的有效期限应从其得知或理应得知损害发生之时开始计算;若损害后果在事发当时无法明确判定,则应从损害后果得以明确之时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若赔偿请求人因财产权遭受侵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赔偿要求,则其请求的时效期限应从收到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终止的法律文件之次日算起;然而,若在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终止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仍未完成处理,则时效期限应从赔偿请求人得知或理应得知其财产权遭受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办案机关尚未出具终结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然而,若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述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该申请理应被接受。

赔偿请求人若以财产权益遭受侵害为依据,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则其请求的时效期限应从赔偿请求人实际收到生效的再审刑事裁决文书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第五条:若赔偿请求人因自身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其请求的有效期限应从赔偿请求人接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结束的法律文件之时开始计算。然而,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对于已经依法取消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情况,赔偿请求的时效应当从赔偿请求人接到撤销决定的通知日开始计算。

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进行中,若发生殴打、虐待他人,或是指使、纵容他人实施殴打、虐待,亦或是非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的时效计算,应参照本解释的第三条具体规定执行。

若人民法院尚未颁布有关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亦或执行程序结束的相关法律文件,那么索赔时效的起算点便应当从赔偿请求人得知或理应知晓其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因被羁押或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时段,这些时段不应被计入请求时效的范围内。

在赔偿请求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流程向有关部门提出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寻求法律救济的这段时间内,该时段不计入请求时效的范围内;然而,若有关部门已明确通知赔偿请求人需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则此情况例外。

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若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里,赔偿申请人遭遇以下任一障碍,导致其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则请求时效将予以暂停:,

(一)不可抗力;

(二)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亦或是其法定代理人已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权。

(三)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

第八条,若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已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有权提出拒绝赔偿的辩解。

当请求赔偿的期限到期后,若赔偿责任方表示愿意赔偿或已进行赔偿,随后却以期限已过为借口进行抗辩或索回赔偿金,这样的行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第九条规定,若赔偿责任主体以请求时效期满作为抗辩理由,则需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裁决之前,向其提出此主张。

赔偿义务机关若未依照前述条款提出反驳,再以请求时效已过为借口提出上诉,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将不会给予支持。

第十条规定明确,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得擅自采取请求时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请求时效期间起算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在请求有效期内,时间以年为单位进行划分,月份则单独计算;若到期月份中存在具体日期,则该日期即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若该月没有对应的日期,那么该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限的终结日。

在请求时效的最后一天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该期间的终止日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自2023年6月1日起,本解释正式生效。对于此解释实施后仍在审理的案件,应参照本解释进行处理;而对于在解释实施前已作出并生效的赔偿判决,若需再审,则不适用本解释。

若本院先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当前解释存在冲突,则应遵从当前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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