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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保障权利促职权依法行使,明确行政赔偿范围

时间:2025-08-07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并予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依法获得国家赔偿,推动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权,依据宪法精神,特制定本法律。

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事,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据本法律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若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出现以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之一,遭受侵害的个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对公民实施违法拘留,或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施加限制性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若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或诱导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生命终结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若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遭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均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强制企业停工停产、以及没收财产等行政制裁措施的行为。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遭受损害的民众不幸离世,其合法继承人以及所有负有抚养责任的亲属,均有权向相关责任方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旦遭受损害的法人或组织宣告结束,其权利继承者便有资格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若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该行政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构在协同执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发生,那么这些协同执行行政职能的机构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成为共同赔偿的义务主体。

法律或法规赋予特定机构行政职能,若这些机构在执行这些权力时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获得授权的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个人在执行所赋予的行政职能过程中,若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损害,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是委托该职能的行政机关。

若赔偿义务机关已被撤销,那么接替其行使职权的行政机构将承担赔偿义务;若不存在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构,则原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构将承担赔偿义务。

第八条,若案件经过复议机关的再次审理,那么最初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复议机关的裁决导致损害程度加剧,那么复议机关需对所增加的损害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对于依法被认定为符合本法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进行相应的赔偿。

赔偿申请人需先向负责赔偿的机构提交赔偿要求,同时,该请求也可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申请人有权向任何一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机关提出索赔,该机关有责任先行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申请人可就遭受的各类损害情况,提出多项赔偿诉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受害者的名字、性别、年龄、工作地点及居住地,以及法人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名字和职位。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若赔偿请求人面临书写申请书方面的实际难题,他们有权请他人代为撰写;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口头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将把其内容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赔偿责任主体需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依据本法的第四章条款进行赔偿处理;若超时未予赔偿或赔偿请求者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请求者可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支付赔偿金之后,需要求存在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的职员、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承担相应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对于存在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的责任者,相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对其进行行政制裁;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之一,遭受侵害的个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对于那些既无犯罪事实,亦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不得进行不当的拘留。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对公民实施刑讯逼供,或者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生命终结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对于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之一,遭受侵害的个人将享有要求赔偿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经过再审,最终判定当事人无罪,此前已执行的原判罚金和没收财产相应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公民有意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制造其他足以构成犯罪的有力证据,导致其被拘留或被施加刑罚。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那些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体若被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若其正处于被羁押状态;

(四)执行国家侦查、检控、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构中的职员,在履行职责之外的个人所作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若执行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则该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既无犯罪事实,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若被错误地实施了拘留,那么作出拘留决定的相关机关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实际上并未犯罪而被错误地实施逮捕的情况,负责作出逮捕决定的相关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复审判决宣告无罪的,负责最初生效判决的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在二审阶段改判无罪的情况下,作出一审裁决的法院以及作出逮捕决定的机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根据法律规定,经确认符合本法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提供相应的赔偿。

若赔偿请求人主张符合本法规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所列情形,而相关机关未予确认,赔偿请求人便享有申诉的权利。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责任主体需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根据本法的第四章规定进行赔偿;若超过期限未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于赔偿金额持有异议,申请人可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赔偿的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若赔偿申请人希望提出诉求,则可依据前述条款,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以期待其作出赔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若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有三十天的时间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别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作出赔偿决定;若复议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同样可以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向上述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规定,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需设立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名至七名来自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赔偿损失之后,赔偿义务机关需对具备以下任一情形的员工进行追偿,以部分或全部收回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违反上述(一)、(二)款规定的人员,相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制裁;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规定万江律师,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每日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前一年度职工的平均日工资标准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若造成身体伤害,需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薪资。对于减少的薪资,每日赔偿金额应参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日工资计算,赔偿上限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若导致劳动者部分或全部失去劳动能力,需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依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来定,若为部分丧失,赔偿金最高可达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若为全部丧失,赔偿金则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在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还需对其所抚养的无劳动能力者支付生活费。

若导致人员死亡,需赔偿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用,其总额应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的二十倍。同时,对于死者生前所抚养的无劳动能力者,亦应给予生活费用。

前款中第二、第三条规定的费用发放依据当地民政部门关于生活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被抚养者为未成年人,则费用支付将持续至其年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其他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费用支付将持续至其去世。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所导致的损害,应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对涉及罚款、罚金、财产追缴、没收,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情形的,应予财产返还。

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行为,若解除这些措施导致财产遭受损害或丧失,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第三、四项条款进行相应的赔偿。

若应归还的财物遭受损坏,若可能,应尽力恢复其原状;若无法恢复,则应依据损坏的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相关许可证或执照、强制企业暂停生产或经营活动的,需对停产停业期间产生的必要日常开支进行赔偿。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赔偿的款项需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之中,具体的操作细则则由国务院来制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认定,存在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或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且此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损害,则该机关需在侵权行为所及的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并向其致以诚挚的歉意。

第三十一条 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环节中,若法院违法实施针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手段、保全措施,或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损害发生,赔偿请求人可依据本法的刑事赔偿程序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二条 规定,对于提出国家赔偿要求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这一期限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然而,在此期间内被羁押的时间不计入时效。若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赔偿请求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则时效将暂停。一旦导致时效暂停的原因得以消除,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寻求国家赔偿的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组织,本法规将予以适用。

对于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若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所属组织所在国不提供保护或加以限制,我国将对此采取相应的对等原则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若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执行机关、复议机构以及审判机关均不得对赔偿请求人索要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一、刑法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个体,若涉及故意杀人、重大伤害、盗窃抢劫、纵火焚烧或反复实施盗窃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罪行,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未受到处罚,相关责任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进行教育;若情况需要,政府亦可介入对其进行收容和教养。

精神病患者在无法识别或无法掌控自身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应当要求其家属或监护人严格监管并给予相应的医疗照顾。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已追究,则应终止案件调查,或决定不予起诉,或宣判当事人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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