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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确定?有哪些方式?

时间:2025-07-18 00:29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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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赔偿的承担主体,系指那些代表国家权益,负责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参与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机构。这些机关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几种途径:

若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那么该行政机关将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赔偿义务方。换言之,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便是负责赔偿的主体。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构在协同执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若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万江律师,那么这些协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同一机关内部,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两个部门。受害者有权对两个赔偿责任主体提起诉讼,或者仅对其中之一提起诉讼。若该责任主体先行赔偿,它有权向其他承担相应责任的赔偿主体追索相应的赔偿金额。

法律和法规赋予特定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若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损害,该组织需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四、若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执行所委托的行政职权过程中,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失,那么委托该职权的行政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受委托的机关所进行的致害行为与其职权范围无关,则该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赔偿义务机关已被撤销,则接替其职能的行政机构将承担赔偿义务;若不存在接替其职能的行政机构,则原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构将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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