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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时间:2025-08-16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将刊登于《人民司法》2025年第9期

目次

一、起草背景

二、起草过程

三、基本思路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专门管辖

(二)关于选择管辖

(三)关于协议管辖

(四)专门管辖的除外规定

(五)关于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六)关于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七)关于术语解释

(八)关于时间效力

2025年3月1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3次会议对《关于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5〕6号)进行了审议,该文件简称为《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是最高司法机构针对军事审判机关审理民事案件相关事项的第二个专项说明文件,意图全面学习领会国家领导人关于强军的重要论述、国家领导人关于法治的重要理念,依照当前时代进步的要求,完善军事审判机关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规范,确保法律面前军地各方当事人权利均等受到维护,推动军事审判机关公正快捷处理民事案件,为新时代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给予更加坚实的司法支持与保障。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确定案件审理归属是民事审判的关键环节,恰当选择管辖法院是遵循便利当事人、便利审判原则的必然要求,能够保障各级法院有效履行审判任务,也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公正目标的达成。依法处理军地法院审理涉军民事案件的分工问题,有助于军地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为此总结审判实践经验,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2012年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9月17日起正式执行,并在2020年对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部分调整。

《2012年条例》实施之后,对于相同对待军队和地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万江律师,确保军事法庭公平且快速地处理民事案件,维护军人军属的利益,推动军队整体发展等层面,都起到了显著效果。当前,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前进和国防事业的持续进步,涉及军队的民事案件种类不断增长,产生了一些新的关于案件处理归属的分歧情况:

军地法院案件管辖安排尚需改进。部分涉及军队的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在文书交付、财产担保、证据收集等方面遇到障碍,直接降低了诉讼效率,必须全面权衡便利当事人原则的执行和军事安全防护、军事行政管理要求等要素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点是需要更加清晰界定涉及军事机密案件的审判归属问题。这类案件通常带有高度保密性质,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当前在具体操作中,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军事机密案件以及军事机密等级的划分标准不够清晰,这直接造成军地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第三点关于属人规则的细化仍需改进。当军事法庭按照属人规则受理涉及双方军队人员案件时,若当事人申请或法庭主动决定让地方人员加入诉讼,就必须明确是否因此改变了案件的本质属性,是否需要移交地方法院审理,或者是否仍由军事法庭继续负责审判,这方面需要制定清晰的规定。

第四点需要完善移交案件前的沟通流程,当前涉及案件归属的协商机制存在不足,偶尔会发生推卸责任的情况,导致诉讼过程延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必须进一步清晰相关操作准则。

为此,最高法研究机构实施了全面调研,征询了各方看法,依照时代进步需要,对《2012年规定》进行了系统更新,制定了新的解释文件,专门处理当前实践中面临的新挑战,持续改进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应用准则。这是最高法院依照国家领导人核心精神、依照法律保护国防权益及军人军属正当权利的又一关键行动,必定有助于推动构建军地协同的法规制度,对于培育新型作战能力有显著帮助。

二、起草过程

二零二四年,为了有效推动《条例》的制定进程,最高审判机关的学术研究与案件处理部门,还有民事审判第一庭,并且解放军的司法机构,一同成立了一个共同考察团队,在军队和地方各级法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察与研讨。二零二四年四月到十月期间,分别走访了部分部队组织和地方审判机关,仔细探查了军队人员与地方司法机关处理军事相关民事案件时关于审判权限的诉求,并收集了关于军地两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权限划分的反馈意见。针对军队参与民事案件数量较大的地区,安排了两个由基层法院主持的专题研讨会,并依据会议内容起草了意见草案;各层级军队与地方司法机关同步开展学术交流,分别两次向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二零二四年十月,于山东省济南市召集“关于调整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相关条例的调研交流会”,邀请七个省市的司法单位代表参与,对意见草案实施进一步修订,随后又特别听取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三、基本思路

制定《规定》时,我们严格依照国家领导人关于强军的重要论述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法治的核心理念,致力于平衡保障军队与地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维护国防安全的需求,注重法院依法独立裁判与军地部门协作的有机结合,始终将支持国防建设作为核心任务,以提升管辖制度为民众提供便利的效能为目标,遵循“支持国防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实践基础、具备实施条件”的原则,主要遵循了以下准则:

必须维护国防与军事权益的基本准则,持续增强对军事安全及军事机密的守护力度,将原先允许地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向军事法庭申诉或提请的部分案件,划归为军事法庭的专属审判领域,同时对军事法庭的专门审判权限进行了完善。

其次要确保军人和平民双方的正当权利获得同等维护。针对仅涉及世俗事务且不触及机密的案件,应当充分顾及卷入者的想法,支持他们自行决定向普通法院或军事法庭提起诉讼。

注重兼顾便利诉讼与审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确保当事人与法院诉讼审判均得便利,明确军地法院在职责任务上的差异,采取原则性与弹性并行的方针,既依照军人及其亲属案件属地管辖的规则,又适当兼顾军地法院的工作负担,科学配置案件管辖权,实现合理分工。

四、主要内容

《规定》以问题为指引,针对审判活动中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出现的新状况新挑战,遵循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条款,对军事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制定了整体周密的规范,具体涵盖八个方面的要点。

(一)关于专门管辖

遵循人员归属的规则,依据《2012年条例》第一条第一项的条款,若诉讼的双方参与者都是军人或者属于军队机构,此类案件由军事法庭审理,除非法律中有其他不同的规定。这构成了军事法庭处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一般性准则,反映了以人员身份作为管辖基础的核心理念。依据《2012年规定》发布之后制定的《民诉法解释》第11条,其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皆为军人或军队单位所涉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审理”,《规定》取消了《2012年规定》里保留的补充条款,使其与《民诉法解释》内容相符。去除但书条款之后,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区别更加清晰,首先需要针对特定的案件类型明确由军事法院承担专门审理职责,然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来界定地域管辖范围,具体涵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情形的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以及《民诉法解释》对专属管辖事项进行的补充细化规定。

加强军事机密守护。依照《2012年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牵涉绝密级以上军事机密的案件由武装法庭审理。实际操作中,对于保密级别的认定常引发分歧。因此,《条例》实施了两项变更:其一,把秘密的范畴从“军事机密”扩展为“军事秘密”,就是说所有牵涉军事秘密的案件都由军事法庭审理,不再局限于“机密”等级,目的是更周全地保障国防安全与军事权益。其二,明确了案件是否涉密要依据“决定案件基本情节的关键材料”,以此精确划定军事秘密的界限,既做到有法律依据,又保证尺度一致。必须明确指出,所谓“核心材料”就是同审判机关认定的根本情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是审理案件不可或缺的关键证明材料。实际操作中,必须精确控制案件根本情节、核心材料与军事机密的内在联系,对于那些同案件牵连不大、军事特色不明显的军事机密证明材料,相关案件依然可以由地方审判机关处理。当然,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地方法院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妥善执行保密措施。

特定区域司法处理。依据民事法律文书二十九则,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审理权归损害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的司法机构掌握。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涉及营区范围内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处理方式。此次修订改变了特定区域司法安排,不再依据《2012年规定》第2条进行选择,而是实施专门审判,旨在提升军事安全防护力度,同时也有助于通知送达、证据收集及强制措施落实。当前军队负责的众多住宅、接待设施、退休人员休养地、儿童保育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多数位于军事区域内,不能排除存在地方单位与军方主体间权利冲突情形。将发生在军营的侵权纠纷案件,视为“涉及军人或军队单位”的特殊情形,更契合军事案件的性质,也便于军事法庭对接军方相关方,有效解决矛盾。至于双方均为地方人士的侵权案件,因当事人均无军人背景,应由地方法庭审理,这样既能实现军地法庭案件处理上的合理划分,也能让诉讼参与人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

处理人事纠纷。新增加的条款涉及人事争议内容。涉及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与单位就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产生的人事纠纷案件,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和管辖权方面的分歧。军中和地方法院都建议对此加以明确。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要求,文职人员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聘用制,另一种是委任制,聘用制文职人员需与军队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委任制文职人员则无需签订合同,他们和部队的管理关系跟军人差不多。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审理军队文职人员同用人单位就聘用合同产生的纠纷的部门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为了强化依法治军和法治建设,在专属管辖范围中补充了军队文职人员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受理的条款。

涉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新添的管辖规则见《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第五项和第六项。宣告军人失踪或死亡的申请案件,以及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申请案件,管辖选择从《2012年规定》的第二条调整至第一条,专门处理。此举旨在契合涉军工作流程,提升诉讼效率。此类案件与武装力量运作关系重大,部分案件更是在演习演练等履行军事职责期间发生,因而涉及特定机密信息。立足于强化部队管控、倡导法治精神层面考量,交由军事法庭独立审判更为妥当,能够有效保障军人应有权益。

《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六点又补充了关于认定军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的指定监护人案件,主要考量有,首先此类案件关系到退役军人移交地方安排事宜,军队单位须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落实安排工作,因此指定监护人案件应最好由审理认定军人行为能力问题的军事法院一并处理。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49条第2款,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案件,也采用特别程序审理方式。这两类案件性质相同,都属于特别程序范畴。将它们合并规定,能够显著减少程序环节,提升诉讼效率。此举还有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更紧密的配合。

《规定》第1条第7项和第8项,同样涉及涉军特别程序案件的审判归属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条款,军队组建的选举委员会所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军事法院负责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条款,营区内部发生的财产无主认定案件,应由财产所在地的军事法院负责审理。

确立固定管辖权。《规定》第一条补充了第二款内容,设置了地方主体参与双方主体诉讼的管辖依据。通常情况下,若诉讼涉及一方或双方以上共同主体,则与每个主体有关的地点都可能被认定为管辖地点。为了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不中断且保持稳定状态,在军事法院接收涉及双方军队成员的案件之后,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法院主动决定让地方单位加入诉讼,那么规定要由军事法院负责继续处理整个案件。

(二)关于选择管辖

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案件和多个法院都有审理权是同一事物的两种表现方式。理论上讲,多个法院都有审理权意味着依据法规,两个或更多法院对某个案件都具备审判资格。在存在多个有权的法院时,诉讼参与人有权挑选其中一个法院去提起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条款,若诉讼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起诉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若起诉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则由最先完成立案程序的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内容,《规定》第二条款明确指出若干民事案件,军事审判机构与地方审判机关均可行使审判权,若地方方面当事人向军事审判机构递交诉讼文书,该机构必须予以受理,此项条款,反映了共同审判权是选择审判机关前提的法律准则。涉及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都有权审理的民事案件,第二条款清楚说明本地当事人有权决定起诉受理的法院,在军人执行公务引发的侵权纠纷、军人间的家庭关系争议、必须由特定法院处理的军事相关案件,以及本地居民与部队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争议,当事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递交诉状。

有必要指出的是,第2条第4项将地方个人与部队医院之间的医疗事故责任案件划为可自行选择审理法院的情形,主要是由于部队医院大多坐落于军事管制区即营房范围之内,按照《办法》第1条第1款第3项的条款,营区内部的侵权案件若涉及军人或军队组织,则由军事法庭独立负责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情况特殊,挑选管辖规则时维持过去侵权案件里涵盖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模式,既符合长期以来的工作方式,也有助于发挥军队和地方法院的长处,推动医患矛盾在本地解决;同时让当地当事人拥有相应的决定权,方便他们依照自身实际状况决定向军队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遵循就近便利原则的表示。

另外,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确立了通常准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定法庭协同处理与军事相关事务的情形也会发生,例如军舰履行公务引发的侵权纠纷,此类案件或许军法审判机关与海事审判机关均可受理。在当前情形下,确定审判机关时还应遵循兼顾规范性与弹性的核心准则,鉴于专业法庭具备显著的行业特长,需依照更有助于保障国防安全、更有助于施展专业才能、更有助于推进调查取证与裁判实施、更有助于消弭争议的取向来选定审理机构,而且,针对此类状况,更加需要有效运用协商联络的会商途径。调查得知,不同法院间多采取商议方式处理交叉审判权事宜,很少出现相互推卸审判责任的现象。

(三)关于协议管辖

依照民事法律程序,能够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权的案件类型,不仅涵盖契约争议,还涉及财产权相关的物权、知识产权纠纷等情形。涉及个人身份属性的案件,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管辖,比如处理劳动矛盾的法律事务,因其具有人身性质,不能采用协议选择管辖地的规则。必须留意,《民诉法解释》第34条明确指出,若当事人因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婚姻、收养关系终结后产生财产方面的矛盾,并且事先有约定管辖法院的,这种协议是有效的,可以采用协议管辖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就是说,只要不牵涉到身份性质的问题,仅仅处理同居情形或者身份关系结束后涉及的财产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来决定管辖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规定》将《2012年规定》第3条所界定的协议管辖案件类型,从原先仅限于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位于营区内的“合同争议”,拓展为包含“合同及各类财产权益争议”,此举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立法本意,亦进一步突显了当事人自主选择管辖的权利,同时有助于降低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依照有效的管辖协议,若起诉时无法明确确定具体由哪个军事法院进行审理,则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在军事法院系统内选定具体的审理法院。诸如,倘若当事人间签订的管辖条款中,关于地域范围的规定清晰明确,即便层级归属与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存在出入,只要依据约定的地域位置,并参照案件类型、金额大小等要素,足以明确归属于某个特定法院,那么该管辖条款应当被视为有效。至于那些约定含糊不清的条款,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来判定管辖权归属。

(四)专门管辖的除外规定

依照便利原则,《规定》第四条明确,若当事人居住地所属省级区域没有军事法院,或者地处偏远且交通极为不便的区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该规定允许地方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涉及军事机密的案件除外。主要原因是,国内有八个省级行政区没有设立基层军事法院,另外即便在设有基层军事法院的省市,也有交通极不便利的偏远地区可以起诉。“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是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来界定的。根据这项规定,当事人能够就近选择地方法院审理案件,地方法院必须受理,不过涉及军事机密的案件除外。

(五)关于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涉及多个法院对案件处理权限的纷争,通常源于区域划分不清,或同时存在多个地域处理依据,又或对相关法律规定、约定条款存在分歧,进而导致争夺或推卸审判职责的情况出现。若此类争议在协商后仍未获解决,相关法院需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指定具体审理单位。《民诉法解释》第40条又对上报流程作出了明确指引,要求逐层递进上报。在确定案件归属前若存在管辖权分歧,相关审判机关必须首先进行沟通协调,若未进行此程序则不允许直接上报请求指定管辖。

实际工作中,军事法庭和地方法庭已经形成了一些解决军地案件管辖问题的有效方法,北京、山东等地的军地法院借助案件协调合作平台,比较理想地保障了诉讼过程顺畅便捷。在司法解释制定期间,军地法庭建议将实践中成功的经验总结归纳,纳入相关解释文件。根据《规定》,涉及军地法院案件移送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管辖移送的条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院间管辖争议需先协商再报请指定管辖的条款,该《规定》第六条明确军地法院移送案件可先进行协商,具体为军事法院在移送前可先与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商议,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军地法院通过协商解决管辖争议的指导作用。

(六)关于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该文件在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界定上,既规定了地方诉讼参与人的选择权,也涉及了协议确定管辖权的问题,此外还从以下层面强化了对地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益的保障:首先,第四条条款确立了军事法院专门受理的案件类型,当诉讼参与人居住的省级行政区域没有能够审理一审案件的首审军事法院,或者位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带时,若双方诉讼参与人均表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则地方人民法院具备审理权;其次,第七条条款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的救济途径,即军事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诉讼参与人对于管辖权持有异议的,可以在递交答辩状的那个阶段提出。如果反对意见有效,那么案件会被转到有处理权限的军事审判机关或者普通司法机构上去审理。

(七)关于术语解释

界定“军人”“军队人员”及“营区”的范畴,直接关系到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按照军队新出台的若干规定,需重新明确这些概念的含义,以便有效防止因认识上的不一致而造成的管辖权纠纷。

根据军队的条例,重新界定“军人”的涵盖领域,去除“文职干部”,把“士兵”换成“军士、义务兵”和“警士、义务兵”。

根据部队的条例,需要重新界定参照军人确定管属的“武装人员”范畴,去掉“非现役公务员、正式员工”,加入“属于军队体系的职员”。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原总政治部所发的《关于处理军地交叉刑事案件准则》第二十条条款,需重新界定“营区”的界限,并将“部队构建的短期住所”归入营区范畴,此举措主要基于当前演习与训练活动持续增加,部队临时搭建驻地的现象较为常见这一考量。这项制度能够满足训练和战备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展现军事法院的工作效能,有效保障军队与地方的安定团结。

(八)关于时间效力

该文件将于2025年5月1日生效执行。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前发布的《关于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若干具体事项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将不再适用。在新的规定生效之前,所有与之内容相左的先前解释性意见以及相关文件,均应以新规定为最终依据。

最高司法机构颁布了《关于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给予司法支持与服务的指示》

最高审判机关发布指导性意见,旨在确保司法活动严谨公正,明确对企业相关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的规范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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