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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规定优化军事法院管辖规则 强化权益保护

时间:2025-07-15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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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孙满桃报道,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国防建设的持续加强,导致涉军民事案件种类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也随之产生。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规则进行进一步明确,以便更有效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军事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简称《规定》),旨在对军事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的诉讼流程进行优化,同时加强了对国防利益的法律保护和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维护。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颁布的《规定》在军事安全和军事秘密保护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加强,将先前地方当事人可选择的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的某些案件纳入军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范畴,从而对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

此外,《规定》秉持着平等维护军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它着重强调了保障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并对解决管辖争议以及管辖异议的救济措施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涉及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非涉密民事纠纷案件中,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并坚持让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向地方法院还是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注意到,《规定》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五大方面:

首先,对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进行优化。其次,对管辖范围进行调整和扩大,特别是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服务于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同时,针对营区内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军人失踪、死亡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监护人指定等案件,由于地方法院在事实查明和证据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故规定此类案件由军事法院专责管辖;此外万江律师,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单位间因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也由军事法院负责审理,这样做既加强了军事管理,又更贴合涉军工作流程,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

二是对属人原则进行具体化。军事法院在依据属人原则受理涉及双方军人当事人的案件后,若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法院职权主动,追加地方当事人加入诉讼程序,应明确指出“案件审理将由军事法院继续负责”,以此保障案件审理的连贯性与稳定性。

第三,对管辖权的选择进行优化。针对发生在军事营区内的涉及军人或军队单位的侵权责任争议案件,将管辖权的选择模式改为专门的管辖模式。此外,针对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侵权责任争议,明确地方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地方人民法院或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既与一贯的执行方式相吻合,又有助于充分利用军队和地方法院的各自特长,进而推动医疗纠纷在事发地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确保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详尽规定;对于那些交通极为不便、地处偏远且当地未设立军事法院的区域,特设了特殊管辖规则,允许当事人向当地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自主选择管辖法院,从而确保当事人能够便利地行使诉讼权利。

五是加强军地间的协商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间在管辖权争议时,应先进行协商,再向上级申请指定管辖。因此,对军地法院间的案件移送管辖,提出“应先进行协商”的建议性条款,引导军地法院通过会商方式来妥善处理管辖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旨在进一步健全涉及军事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标准,同时提升军队与地方法院在司法资源分配上的效率,这对推动军事审判工作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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