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级别管辖:明确上下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分工及依据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 级别管辖 (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
明确上下级司法机构审理初始民事案件的职责分配,主要参照案件类别、社会效应、诉讼金额等标准进行划分。
1.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绝大多数普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都在基层法院(区、县法院)。
2. 中级人民法院:
涉及跨国界且影响深远的案件:其价值金额极高,案件状况错综复杂,并且牵涉到为数不少的一方相关者。
本辖区发生的某些案件,其判决结果能够对社会经济带来显著作用,具有相当大的作用力。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涉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以及计算机软件权利争议的案件,一般由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
—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
案件金额超过某个限额的诉讼,这个限额由最高法院设定,并且会随经济状况变化而变动,比如当前不少省里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案件,其金额通常在十亿或五十亿以上。
— 公益诉讼案件(通常由中院管辖)。
3.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受理金额特别高,比如达到五亿或十亿以上,具体额度由最高司法机构设定并变更的案件,或者案件情节异常繁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具有重大效应的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具有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最高院直接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极为罕见。
二、 地域管辖 (确定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管)
确定不同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配原则,主要参照当事人居住地点、诉讼标的物位置、法律事件发生地点等要素进行划分,区域划分是关键且复杂的问题。
(一)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自然人:其户籍登记地或实际居住地,后者指该自然人离开原登记地后,在起诉前已持续一年以上稳定居住的场所,但医疗就诊情况除外。
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时,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位置即为住所地;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位置无法确定,则注册地点或登记地点被视为住所地。
特殊情况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案件受理法院通常确定为原告所在地的司法机构;若原告的常住地址与其登记的居住地不同,则应将案件交由原告常住地址的法院处理。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若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则不予受理。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当事人一方脱离惯常居住地满一年万江律师,若另一方提起婚姻关系解除之诉,受理案件的地方法院可依据原告的居住地确定管辖权,此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二) 特殊地域管辖: 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特殊规定
合同争议的处理,看被告在哪里,或者合同要怎么执行,由当地的法院来管。(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关键(详见民诉法解释第18-20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 即时结清的合同(如菜市场买菜),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 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为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渠道达成的交易合同:若货物通过网络传输,则买方所在地即为履行地点;若采取其他途径交货,则以收货地点作为履行地点。
侵权案件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或者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来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络侵权活动:侵权设备位置、权利人住址亦可算作侵权地点,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5条。
保险合同争议:被告的居住地或者保险事项的地点所属的法院有权审理。
运输工具或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事务,其司法管辖权归属于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点,或者是货物的运输目的地,亦或是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地点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票据争议由处理票据支付位置或被告居住地的司法机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创建相关争议,或者判定投资者身份相关争议,又或者涉及利益划分相关争议,以及公司终止相关争议,均由企业注册地司法机构负责处理。(民法典第29条)
运输合同争议:涉及铁路、公路、水路、空中及联合运输的合同纠纷,其司法管辖权归属于运输起始地点、终止地点或被告居住地的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
铁路、公路、水上以及航空意外引发的赔偿要求争议案件,其司法管辖权归属于事故实际发生地点的法院,或者是运输工具最初抵达的地点的法院,包括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亦或是被告居住的地点的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之规定。
海事救助开销争议:归救助地点或首达被救助船的法院审理。(民法典第32条规定)
海事争议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可由最初抵达港口、联合分摊费用核算地点或旅程结束地点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民法典第33条)
特定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审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其他法院,也不适用其他的管辖原则,这种管辖方式具有唯一性,不受任何协议影响
不动产争议: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包括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面的争议,房屋租赁合同方面的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争议,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都应按照不动产争议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港口运作时产生争议:归港口所在地的审判机关处理。(民法典第34条规定)
继承财产争议:根据被继承者离世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进行审理。(民法典第34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争议、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争议,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四) 协议管辖 (约定管辖)
当事人涉及合同类或财产权益争议时,可选择在争议出现之前或出现之后,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这一做法在民诉法第35条中有明确规定。
条件:
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身份关系等不适用)。
务必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例如合同文本、正式信函、电报通知、电传记录、传真文件、电子数据交换记录或电子邮件信息等,这些形式均需以有形载体呈现内容。
挑选的审判机关应当和纠纷具备实质关联性,例如被告的居住地点、契约执行地点、契约缔结地点、原告的居住地点、交易标的物存放地点等。
选定的司法机关应当是单一且明确的,若约定了两个或以上的司法机关,可以从中挑选一个。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
协议中的司法选择权,比通常的属地管辖权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属地管辖权要更优先适用,但特殊专属的管辖权除外。
(五)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多个法院可以同时审理同一个案件,比如在合同争议中,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都有审理权限。
原告有权挑选任意一个具备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发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
原告若对两个或以上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应由最先进行立案的那个法院来审理此案。
1. 移送管辖: (民诉法第37条)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接收案件的那个法院必须审理;假如觉得那个案件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应该向上级法院请求指定审理法院,不能再次自行转交。
2. 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38条)
如果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因为特殊情况,比如所有审判人员都暂时不能参与审判,导致无法正常行使审判权,那么就由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决定由哪个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
司法机构之间在案件隶属权上产生分歧,无论是主动交涉还是被动僵持,若无法达成一致,则提交给共同的上级司法机构来判定案件归属。
四、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方,如果觉得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具备审理案件的权力,就会向这个法院表达自己的看法,这种看法就是关于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人提出这种看法,就是所谓的管辖权异议。
申请期限,需在递交答辩文书之时,也就是接收到对方诉讼材料之后十五天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进行。
处理: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援助:若对管辖权方面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可在判决文书交到之后十天内,向更高级别的审判机关提出申诉请求。
五、 专门法院的管辖
海事法院处理初始审理的海上及商业纠纷案件,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
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专门处理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这类案件通常由中级法院审理。
金融法院,例如上海的金融法院和北京的金融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某些特定种类的金融相关民事和商事纠纷案件。
互联网法院,例如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专门处理某些种类的互联网相关纠纷案件。
军事法庭负责审理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但涉及财产争议等部分案件由地方司法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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