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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定义、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依据详解

时间:2025-07-12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即指地方法院在受理某起案件后,若发现自身不具备对该案的处理权限,为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审理,将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 适用条件: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3. 程序:

在接到案件后,若人民法院意识到自己不具备管辖权限,则需将案件转交给那些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法院处理。

移送至本法院的案件,法院必须接受审理。若经审查,认定该案件按照相关法规不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则需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指派具体管辖法院,不得自行将案件再次移送给其他法院。

4.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东莞万江律师,若数家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均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则该案件应由最先接受起诉的法院进行审理。在情况需要时,案件可以移交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主要法院进行审判。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即由上级法院依据其职权,对下级法院进行案件管辖权的指派。这种指派涉及的是,让下级法院对特定案件拥有审判权限。

2. 适用情形: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若人民法院之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应首先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果,则需上报至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由其指定相应的管辖权。

3. 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形式,决定并授权下级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拥有审判权限。

4.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若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定情况无法行使其管辖权,则应由其上级人民法院另行指定管辖。若法院之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无果,则需上报至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由其指定管辖。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的区别

1. 前提不同:

? 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 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2. 对象不同:

? 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 指定管辖转移的是管辖权。

3. 法院不同:

移送管辖这一行为通常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然而,这种情况也可能出现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 指定管辖通常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4. 作用不同:

? 移送管辖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 指定管辖是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5. 发生原因不同:

? 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该院审理此案存在不便,因为案情相当复杂万江律师,牵涉范围广泛,导致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总结

管辖权的二次分配中,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是关键制度,它们主要针对地域管辖问题,诸如管辖错误、管辖不明确、管辖权争议等。其中,移送管辖主要反映了同级专门机关间的协作与制约,而指定管辖则更多地体现了上级的意志。尽管在程序和适用条件上两者存在诸多差异,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均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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