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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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不当得利纠纷:开庭审理涉及移送管辖、级别管辖等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事案件涉及不当得利,法院将对此进行开庭审理。同时,该案件已根据相关规定被移送至具有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并依法行使地域管辖权。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20年9月1日提起诉讼,指出2017年10月9日,他与云南某城投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昌宁县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工程内包责任合同书》。该合同内容涉及将昌宁县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并规定管理费用为500万元。合同达成后,杨某已向云南某城投公司缴纳了400万元的管理费。后期的施工工作由昌宁某建工设计公司实际承担,该公司与杨某另外订立了一份合同。到了2018年,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该工程被迫暂停施工,至今尚未复工。杨某已按照协议规定支付了400万元款项,然而他却未实际承担相关工程项目的承包工作,因此将此事诉诸法院。他要求法院判决认定《昌宁县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工程内包责任合同书》无效,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400万元管理费。此外,他还要求贵州某建公司、贵州某建集团四公司、贵州某投资公司作为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021年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随后,鉴于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遵循专属管辖原则,该法院遂作出(2020)黔0102民初13682号民事裁定,决定将案件移交给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处理。然而,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次移送并不妥当,因此东莞万江律师,他们决定向上级法院,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逐级上报此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上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本案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31日发布了(2022)最高法民辖73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的最终裁决认定,此案涉及的是不当利益争议。根据一审的起诉情况,杨某提出,他与云南某城投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他并未实际承担昌宁县市政道路及综合廊部分工程的承包工作,因此要求退还已支付的400万元管理费。同时,贵州某建公司、贵州某建集团四公司、贵州某投资公司作为云南某城投公司的股东,应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到期后若未进行应诉答辩,一旦在一审开庭前,法院发现该案件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则必须作出裁定,将该案件移交给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相关规定,若受案法院认定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在庭审前将案件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庭审结束后,除非发现案件受理违反了法律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以缺乏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进行案件移送。在本案中,位于被告贵州某建公司和被告贵州某投资公司注册地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依法拥有对该案的一般地域管辖权。其受理此案,并未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然而,在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基础上,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将案件移交给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此举被认为是不恰当的。
裁判要旨
设立这一移送管辖机制旨在防止因案件管辖不明确或错误而导致审理过程延误,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案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得到及时审理。因此,一旦受案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需在庭审前将案件转交给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庭审结束后,除非发现案件受理违反了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以缺乏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再次转移案件,以免频繁变动管辖,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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