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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及特殊管辖规则解析

时间:2025-08-05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级别管辖:纵向分工

1、基层法院

管辖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法指定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部分知产案件)

3、高级法院

本辖区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法院

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横向分工

基本准则为“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案件将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常驻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2、例外情形(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被告不在国内、失踪、被监禁、被强制教育(限身份关系诉讼)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多被告异地时)

军人离婚、华侨离婚等特殊情形

常见纠纷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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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管辖规则

1、专属管辖(强制指定)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2、协议管辖

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负责审理纠纷的法院(仅限于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与案件有实际关联的地点)。

3、无效情形:格式条款未提示消费者、违反级别/专属管辖

4、多法院管辖

原告可任选其一起诉,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四、新型案件管辖

1、网络侵权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产品责任

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地、被告住所地均可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若民事诉讼针对公民提起,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则应由实际居住地法院进行审理。

对于法人或其它组织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案件,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居住地法院。

对于同一诉讼案件,若多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那么这些法院均拥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此类民事诉讼案件,应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负责审理;若原告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存在差异,则应由原告的实际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

针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人员所发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合同争议的诉讼案件,应交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或合同实际执行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东莞万江律师,涉及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案件,应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诉法解释》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系指自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提起诉讼时,持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域,然而,不包括公民因就医而住院的场所。

第八条:若双方当事人均处于被监禁状态或接受强制教育措施,案件将由被告的原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被监禁或接受强制教育措施超过一年,则案件将由被告被监禁或接受强制教育措施的实际地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若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等案件,其中多个被告的居住地分散于不同辖区,此类案件可由原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夫妻中的一方在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该案件可由原告的居住地法院进行审理。

若夫妻二人分居超过一载,其中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件应交由被告的惯常居住地法院审理;若被告无固定居住地,则案件归原告起诉时被告的现居地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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