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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时间:2025-07-30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便于考生们准备2016年事业单位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准备了丰富的复习资料。这些资料涵盖了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的练习题、真题及其答案,还有公共基础知识的征文等内容。特别为大家呈现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这一主题,旨在协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法院在接手民事案件后,必须给予调解工作以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的关键在于,审判人员需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思想引导,运用法律和政策知识启迪他们,推动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最终达成一致,彻底消除争议。强调调解的重要性,意味着在民事案件中,只要有可能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就应避免采用判决手段来结案。

法院需对涉事方加强思想引导,思想教育工作的落实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根本。通过劝导和宣讲,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即便无法达成调解,必须作出判决的情况万江律师,思想教育工作同样不可或缺。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确保双方自愿且遵守法律;不得过分强调调解而忽视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应立即作出判决。

秉持自愿和合法调解的基本准则,我们应坚决抵制两种不良倾向:一是轻视调解的重要性,将调解工作视为非必要之举;二是过度依赖调解,导致久调不决。这种倾向在审判过程中较为常见,亟需予以克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关键手段之一,然而并非唯一途径。若调解无效,应及时作出判决。此外,调解通常并非诉讼的必经步骤,对于那些无法进行调解或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则应直接作出判决以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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