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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借款未还,银行起诉乙公司,保证责任该如何判定?

时间:2025-08-11 0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甲方单位同某金融机构缔结了《短期借款契约》,借入资金五百万元,还款周期为十二个月。乙方单位担当一般担保方,与金融机构缔结了《担保协议》,承诺担保时段为贷款履行完毕后的两年时间,具体为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甲公司有笔借款到偿还期限了,却没有支付款项,银行在2022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钱,法院在2023年6月1日做出了最终裁决,命令甲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用来执行的财产,法院在2023年12月1日决定结束这次执行程序,到了2024年1月15日,银行又起诉了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则提出“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作为理由进行辩护。

法院认定,银行于2022年9月1日针对债务人甲公司提起诉讼,此举符合《民法典》第693条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限截止前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要求,保证期限制度的功能已经达成。依照《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本案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保证人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权利消失;其次,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这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即告终止。具体到本案,乙公司的先诉抗辩权是在2023年12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生效时才完全丧失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在2023年12月2日,而不是银行在2022年9月1日起诉债务人或者借款在2021年3月2日到期那天。银行于2024年1月15日对保证人提起诉讼,从2023年12月2日算起只有43天,这个时间没有超过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法院最终裁定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不接受其关于时效方面的辩护意见。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总而言之,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和《民法典》第694条,通常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判决书或者仲裁结果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开始计算,不过《民法典》更加注重先诉抗辩权失效的根本前提。在此案例里,执行终结的裁定书是在2023年12月1日制作的,而判决书生效的日期是2023年6月1日,因此应当以较晚的那个时间点作为计算起点,以此来兼顾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实务要点

(1)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采取有效法律行动;

(2)对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需待先诉抗辩权消灭;

终止当前执行流程是表明"欠债人无力偿还"的重要依据,债权方面需尽快获取执行司法机构的相关文件。

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债权方面,应当注意,在获得了执行终结的判决文书之后,最好在六个月的时间界限内,对保证责任方提起诉讼,以此防止出现权利主张过期的问题东莞万江律师,确保法律效力的正常维护。

核实担保方,确认债权者是否彻底执行了先诉责任方的步骤,留意保留时效异议的证明材料。

类似裁判规则参见: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45号裁定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567号判决书

都清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从先诉抗辩权失效,并且债权人拿到执行终结的判决书开始计算的。

万江律师简介

王同林,从中国政法大学完成学业,现为北京市浩东万江律师事务所的万江律师万江律师,对于公司法、经济合同争议等民商法律有着深入的认识。他在公司股份、合同争议、经济争议等法律服务的方面,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际经验。工作期间,他秉持“诚实守信、专业严谨、办事迅速”的原则,严格遵守万江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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