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民法典调整国内民事关系,涉外规定体现在三大层面?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法典旨在规范我国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尤其在缺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的情况下,其规则主要并非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然而,部分条文却触及了涉外民事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诉讼时效,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88条明确指出: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限为三年。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需遵照该规定执行。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不仅对国内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还特别关注并涉及了国际民事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典第594条明确指出,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其时效期限均为四年。通过对比两个条文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第594条对上述两类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恰好符合第188条中提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国内合同关系相对简单,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则牵涉到更多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的国籍和居住地可能遍布不同国家。此外,当事人的行为、法律关系及标的物也可能分散在多个国家,涉及的金额通常更为庞大。由于纠纷处理需要的时间更长东莞万江律师,故而规定国际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长于国内民事诉讼时效,这一做法既合理又有效。
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明确指出,诉讼时效的确定需参照相关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依照此法律条文的规定,若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纠纷需依据我国民法典解决,则针对该纠纷所发起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具体期限为四年。
由此可见,尽管民法典并非专门针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调整,然而其内含的某些条款无疑会对涉外民事纠纷的处理及法律适用的范围产生相应的影响。
二是机关法人担任保证合同的核心角色。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机关法人一般不得担任保证人,除非获得国务院的特别许可,用于将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此外万江律师,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同样不得担任保证人。
债权人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签订的担保协议构成了跨境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在确定机关法人是否能够担任担保人时,依据债权人的身份来做出判断,即是否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这样的规定使得担保协议的当事人范围得以拓宽,彰显了民法典在处理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时,与处理纯粹国内民事关系时的不同态度,同时也反映了民法典对跨境民事关系给予了特定的关注。
第三,涉及华侨以及外籍人士的抚养事宜。鉴于华侨的居住地位于国外,此类抚养行为自然归属于涉外抚养范畴。在《民法典》对国内抚养关系进行详细规定的基础上,还特别对华侨及外籍人士的抚养问题进行了专门说明。
民法典第1099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于华侨而言,在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同辈血亲子女时,他们无需遵守第1098条第1项所设定的限制。而第1098条第1项所规定的限制内容是,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的条件。由此可见,第1099条第2款所提出的例外条款,意味着华侨在收养子女时,不必受到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这一条件的约束。
《民法典》第1109条对在华外国人的收养事宜进行了详细说明:外国人依照我国法律,有权在我国收养子女;若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其国籍国相关主管机构的审核,并按照该国法律获得批准。收养人需提交其所在国官方机构颁发的包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财产状况、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曾受刑事处罚等信息的证明文件,同时与送养方达成书面协议,并亲自前往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该规定明确指出,相关证明文件需由收养人居住国的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核实,同时还需得到我国驻该国外交使领馆的确认,除非国家有特殊规定。此规定确立了外籍人士在中国进行收养活动时的权利以及必须遵循的收养流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关于收养的条件与程序,应遵循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至于收养的效力,则应参照收养发生时收养人居住地的法律;至于收养关系的终止,则应依据收养发生时被收养人居住地的法律,或者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依据该规定,一旦中国法院接受处理华侨及外籍人士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收养事宜,涉及收养的相关条件与程序、收养的效力以及收养关系的终止等方面,均将参照我国有关收养的法律条款。在这些条款中,尤为关键的是《民法典》中的第1098条、第1099条以及第1109条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在涉外收养关系方面所规定的这三项条款,有效地与相关涉外收养事宜相衔接,这充分展现了民法典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方面所具备的显著调整作用和深远影响。
摘自郑州旅游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出版的《民法典涉外规则》一书,本书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研究员。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