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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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催债方式遇难题,债务人拒接电话不回信息能拖过诉讼时效?来看案例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是催收债务的普遍且简便手段,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电话被挂断、短信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那么,如果债务人持续拒绝接听电话、不回复短信,他们就能借此“拖延”过诉讼时效期吗?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探究竟吧。
案情简介
在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这一时间段内,化名为老李的被告负责某工地工人的餐饮采购,他频繁于原告化名为小张的处所购置食材。在双方完成交易后,老李对小张的货款负有债务。同年9月,老李亲自书写了一份《欠条》,明确表示欠小张共计壹拾万零叁仟玖佰伍拾元整。小张频繁地通过短信和电话途径与老李取得联系,目的是催促对方支付货款,然而老李对此始终置若罔闻,无奈之下,小张只得将此事提交至法院处理。
老李提出抗辩,指出该欠条系在2014年9月所开立,且该欠条并未明确标注还款期限,因此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9月起算,共计三年,即至2017年9月届满。在此期间,原告并未发起诉讼,故而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然超过。
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内容,即对于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所引发的民事争议案件,应当参照当时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审理,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有特别规定。鉴于原告小张所提交的《欠条》上注明的日期是2014年9月,而本案中的欠条签订及交易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因此,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本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以及被告所提出的关于时效的抗辩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白云法院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的内容,对于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若无法确定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然而,若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提出权利主张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债务人作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明确表示之时开始计算。在本案中,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老李所出具的欠条同样未明确还款时间。当小张通过短信催促老李还款时,并未提出具体还款期限,而老李也未对小张的催款回复,既未拒绝也未表明拒绝还款。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小张提出权利主张的时刻开始计算。基于此,对于老李所提出的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的辩解,法院不予认可,并依法判决老李应向小张支付货款。被告李某对判决结果不满,遂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上诉,并确认了原判。目前,这一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寄语
债权人注意:若债务人规避债务,切莫因顾虑情面或存有侥幸心理而被动等待。应立即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例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信函等可留下记录的方式向债务人催讨欠款,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同时,应迅速启动法律程序,以防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失去胜诉机会。
债务人请注意:采取拒绝接听电话、不回复信息等手段故意隐匿行踪,企图以此逃避债务,并不能真正消除债务,同样也不能让债权人的权利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若债权人依法追索权利,债务人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类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原则,还可能招致更为严重的法律惩处。
法条链接
鉴于该买卖行为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发生的,那么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后产生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权利保护诉讼,其时效期限为三年。若法律对时效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该特别规定。
权利人一旦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万江律师,诉讼时效便开始计算。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需遵照执行。不过,若自权利受损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考虑将时效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未设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十一条的规定,若能确定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若无法确定履行期限,则应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时开始计算。然而,若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即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债务人作出该拒绝表示之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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