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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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情形有哪些?起诉算其中一种吗?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涵盖了启动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提出请求)或承诺履行债务(作出承诺)。这些情形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同,均系基于当事人自身的意愿所采取的行动。诉讼时效旨在推动权利人行使他们的请求权,以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其运作的前提是权利人未行使其权利。然而,若当事人通过某些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清晰,那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就失去了意义,自然应当中断。
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照法定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出要求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请求。此行为代表权利人借助法院的力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得以中断,并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即直接表达这一意愿。这种行为属于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对义务人行使请求权的行为。由于这一行为打破了原本未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因此应当视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义务人若直接向权利人表明愿意履行其义务,这被称为认诺。通过义务人的认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得以重新确立,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立即重新开始计算。认诺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部分偿还债务、请求延期支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保证等。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一旦中断,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即被视为无效。在导致中断的原因持续期间,时效将不会继续计算。而当中断的原因停止存在时,便需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限。然而,关于如何确认中断原因的结束,由于原因性质的不同,其判断标准也有所差异。
若因请求或同意而使时效暂停,书面通知的终止应以通知送达相对人为依据;而口头通知的终止则应以相对人知晓内容为准。在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之后,若权利人再次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再次承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将可再次中断。
若诉讼或仲裁导致时效中断,则应在诉讼结束或法院作出裁决后作为终止理由;若权利人启动执行程序,则应将执行程序完成作为终止的依据。
调解若因中断而失效,或调解未能取得成效,则视失败时刻为终止原因;若调解成功并签订合同,则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日作为终止依据。
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申请;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解决之后,诉讼时效的起算将得以继续;若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虽不能中断诉讼时效,但可申请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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