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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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包括哪些行为?
时间:2025-07-06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依据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涵盖了启动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提出请求)或对履行义务表示认可(作出承诺)。这些情形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同,均系基于当事人主观意愿所采取的行动。诉讼时效旨在推动权利人行使他们的请求权,以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波动,故而诉讼时效的启动条件是权利人未行使权利。若当事人通过某些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变得清晰,那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便失去了意义,自然应当予以中断。
权利人依照诉讼途径提出权利主张,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此行为标志着权利人借助法院平台向义务人索要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得以中断,并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在此情形下,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申请,即直接向对方提出要求。这种行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权利人主动对义务人行使请求权的体现。由于此举打破了原本未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因此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可直接向权利人表明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愿,这种行为称为认诺。认诺行为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重新界定,从而诉讼时效中断,并立即重新开始计算。认诺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部分偿还债务、请求延期支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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