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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多次向郭某夫妻借款,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时间:2025-07-07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翟某曾屡次向郭某和赵某夫妇借款,经过双方核算,翟某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了一份借条,条中明确记载:借得现金20000.00元整,并由翟某亲自签字并按指印予以确认。随后,郭某和赵某将翟某告上法庭,诉求翟某归还本金20000.00元以及利息3600.00元。对此,翟某辩解称,涉案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依照法律,正当的借贷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障。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均足以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借过款项。鉴于双方并未对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归还借款。因此,原告提出的关于被告需偿还200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明确,证据充足,法院决定予以支持。尽管被告声称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实,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关于利息问题,由于原告未能出示相关证据来证实双方就利息有明确的协议,因此,法院无法认可原告提出的关于支付3600.00元利息的诉讼要求。

综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亦作出明确,法院将依法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要求给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翟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指出,翟某承认涉案借条是自己亲手所写。然而,他在上诉中提出,该借条是被上诉人从其店铺的垃圾桶里捡到的废弃票据,具体借给谁并不清楚。这实际上是对郭某和赵某作为债权人的身份提出了质疑。翟某需要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来支持他的这一说法。翟某未能出示证据来支持其抗辩观点,而郭某和赵某则拥有经翟某签字认可的借款凭证,并且对借款的具体时间、过程、资金来源以及借据的生成等细节进行了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翟某与郭某、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因此,二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借条作为民间借贷中普遍使用的借款证明,对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然而,由于借贷双方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足,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在撰写借条时,常常会忽视借款人、利息等关键信息的记录。那么,若借条中未注明出借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故此,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法院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换言之,债权人必须出示初步证据,以证实其与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协议,并且款项已经实际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的第二款中明确指出,若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明文件上未注明债权人身份,那么持有这些债权证明的当事人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应当接受诉讼。然而,如果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有根据的异议,且法院在审查后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资格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在本案中,被告翟某对于债权人的身份提出了质疑,然而,他并未提供额外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因此,法院最终判定翟某与郭某、赵某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由此可见,当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异议时,他们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则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相关规定。

《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款明确指出,若未能提供证据,将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在处理有争议的民间借贷案件时,法院不仅会依据双方的借条这一直接证据,还会细致审查借贷双方的转账记录是否一致、庭审陈述是否合情合理,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达到了高度的可能性证明标准等。这些审查对于确定借贷关系具有关键的辅助意义。

法官强调,一张借据不仅代表着彼此间的信任,更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证明。出借人需格外关注借据的格式规范,并妥善保管相关交付凭证及辅助证据,以防自身权益受损;而借款人则应秉持诚信原则,努力维护个人信誉。法律在保障守信者的正当权益的同时,亦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规定,借款合同系指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该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协议。

第六百七十五条 规定,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资金。若双方未就借款期限达成一致或约定模糊不清,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借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归还;同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归还。

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若借款合同中未对支付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则该合同默认不涉及利息支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任何主张,他们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若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注明债权人身份,且持有这些凭证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应当接受诉讼。若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有根据的异议,且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应裁定不予受理该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当事人若要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支持,或是对对方的诉讼主张进行反驳,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据进行证实;然而,若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可不受此限。

在判决结果出炉之前,若当事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其主张的事实,那么责任方将不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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