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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是指什么?其形式、特点及包含的类别有哪些?

时间:2025-07-04 22: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传闻证据是指什么

传闻证据,即指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之外,所提供的用以证实其个人所宣称事实的各种言辞。

传闻证据,即指那些基于直接感知或亲身经历待证事实的人所提供的陈述,以及由他人转述或以非直接方式表述的供述材料。

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

首先,传闻证据可能以口头或书面陈述的形式出现;其次,它也可能表现为意图传达某种观点的行为,例如点头或打手势;然而,无意识的行为并不包含在内。

其次,传闻证据涉及的是在法庭之外由他人所作出的陈述,这表明,最初作出该陈述的人并未亲自出现在法庭上。

第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

两种情形涉及:(1)证人并非基于个人亲身见证的事实,而是仅就他人于审判中所作的言辞,代表他人向法庭提交的证词。

证人就其亲身经历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以及他们对案件特定事项的转述。

三大类具体而言指:(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二、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吗

在我国《刑诉法》所列的七种证据类型中,传闻证据并未被归类于任何一种。这七种证据分别是:物证与书证、证人陈述、被害人描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与检查记录,以及视听资料。传闻证据可能存在于这些类型中,例如,法庭上展示的书证,可能是无关人员偶然获得后转交给司法机关的;证人的陈述可能是基于他人的转述来证明某事实;被害人的描述也可能是基于他人的告知来描述受害经过等等。这意味着,传闻性质的证据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类别;在案件证据的归类过程中,它通常与其它证据类型相结合。比如,当证据形式为书面文件时,若其中包含传闻内容,那么这部分传闻便被视作书证的一部分;同样,若证据形式为证人陈述,而其中含有传闻成分,那么这部分传闻便被视为证人证言的一部分。

从证据的效力层面来看,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大类。直接证据是指那些能够单独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据。任何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有罪行的证据,均属于直接证据范畴。相对而言,间接证据则是指那些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而只能揭示案件事实某些方面的证据。间接证据需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共同揭示案件的核心事实,并对这些事实作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判断。传闻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其核心并非是直接用以证实案件事实的额外事实,而是依赖于“传闻”这一概念。这指的是陈述人并非基于自身直接体验,而是借助他人信息来进行事实真实性的证明。这种“传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也决定了它在作为证据时存在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传闻证据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并予以采信,则应归类为间接证据。进一步来说,通过传闻途径获取的证据,源自于未经证实的传言,这类信息若作为破案线索,可以引导侦查或进一步挖掘直接证据,从而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法庭上,此类证据并不能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即便能够证明,也必须辅以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并通过相关证据来验证传闻证据的有效性。因此,传闻证据本质上属于间接证据,且是一种较为薄弱的间接证据。

英国学者对“传闻”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划分,他们认为,在广义上,“传闻”指的是那些在法庭之外形成,用以证实其所述内容真实性的陈述,这些陈述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亦或是带有特定含义的非言语行为。传闻证据的构成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该陈述应在法庭之外产生;其次,提出此证据的目的是为了验证陈述的真实性。美国对“传闻”这一证据规则的界定是:所谓“传闻”,即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过程中未亲自作证的言辞,该言辞被用作证据以证实某一主张的真实性。

传闻的证词并不等同于转述的证词,转述的证词是相对于原始证词而言的东莞万江律师,即指那些并非直接源自案发现场的证据,它们可能经过了别人的转述或复制等过程。传闻证词与转述证词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具体应用范围上,通常传闻证词仅限于证人的口头陈述,而不包括实物等直接证据。然而,证据的传递形式涵盖了实物证据,而且仅有当证人复述他人所讲内容时,这种证据才被视作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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