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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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却被判无效?田先生遇麻烦事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防止产生新的纠纷,多数人倾向于在合同的核心内容中清晰地标注争议处理的规则。若决定通过法律诉讼来处理争端,关键的一点是必须对审判的法院作出指定。然而,一旦诉讼正式开始,却又可能遭遇管辖协议条款不生效的困境。田先生遭遇了类似的困扰万江律师,在发放贷款时,为了便于诉讼,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基础法院拥有管辖权。然而,对方虽然签字同意,他却无法理解,为何法院却判定该协议的管辖权无效?
案 情 简 介
田先生作为原告提出诉讼,称他与闫先生系朋友。闫先生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从2017年到2018年期间,分批次向田先生借款,累计金额为元,但闫先生至今未归还。到了2019年3月,双方补充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中规定借款金额为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11月持续至2019年6月,每月利息为7200元。尽管田先生多次催促,闫先生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闫先生归还借款元及利息64800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对于因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而引发的诉讼,相关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挑选被告居住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直接关联的法院进行管辖,然而,这一选择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对管辖级别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尽管借款合同第四条提及“如有未明确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田先生的工作地点是本案与海淀区的唯一关联点,而争议所涉的实际地点均不在海淀区,因此,该条款不具备效力。根据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规定,诉讼管辖权应归属于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法院。若合同中未对履行地点作出规定,或者规定模糊不清,且争议涉及货币支付,则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地点达成一致,且争议焦点在于货币支付,因此,应将接收货币的一方,即田先生住所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田先生提交了居住证明,该证明显示他通常居住在北京市的一个区域。同时,被告闫先生的户籍登记地并不在海淀区。因此,本法院对此案不具备管辖权限,需将案件移交给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终,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北京市某个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法 官 说 法
民事主体享有自主挑选纠纷解决机构之权,无论选取仲裁抑或诉讼,均须恪守“约定至上”之原则。须特别留意,诉讼与仲裁有别,若当事人决定采取诉讼途径解决争端,则除须优先考虑协议管辖外,还需确保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事项存在实质性关联,否则该协议将不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亦即协议管辖条款,明确指出: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约定,选择将被告的居住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合同的签订地、原告的居住地、标的物的所在地等与争议有直接关联的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然而,这种选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协议管辖制度之核心在于推崇当事人自主决定权,允诺当事人自行挑选法院解决涉诉争议。若双方达成一致,则双方均需遵守协议中关于管辖的安排。至于如何诠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逐一剖析。在本案中,尽管田先生和闫先生在《借款协议》中已明确规定,对于未明确事项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通过诉讼途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与海淀区的唯一关联仅在于田先生的工作所在地。然而,涉案的争议源于田先生与闫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田先生据此请求闫先生偿还逾期未还的借款及利息。涉案争议的地点与田先生工作地点的具体位置无关,因此海淀区并非与该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故上述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无效的。
为了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选择法院管辖的自由,我们在拟定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时,需针对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主动排除与争议无直接关联的地域,以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更有效地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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