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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不当利益删减聊天记录,法院如何认定?当事人将面临何后果?

时间:2025-07-31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

将于己不利的聊天记录

进行了删减

被对方当庭拆穿

法院将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事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回顾

上海有一家专门经营海产品的公司,它位于一家知名的水产交易市场。自2021年12月开始,乔先生开始分批从这家公司购买海鲜。在这期间,他们双方通过微信进行账目核对、催促付款以及实际支付的操作。然而,乔先生并未将所欠的海产品款项全部结清。因此,这家海产品公司决定将乔先生告上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乔先生支付剩余的货款。

海产公司在法庭上出示的微信对话记录表明,乔先生截至目前共拖欠货款超过13万元。尽管海产公司多次催促,乔先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他只希望推迟支付期限。海产公司进一步说明,乔先生对所欠款项数额并无异议,只是因为资金流转问题暂时无力偿还,至于涉案金额,双方并无分歧。

在庭审过程中,乔先生作为被告提出抗辩,指出原告海产公司所提供的微信对话记录存在不真实性,并指出海产公司有对部分微信聊天内容进行删改的行为。在双方进行微信账目核对时,乔先生曾对部分欠款提出质疑,并且他通过微信陆续向海产公司支付了超过三万元的货款,目前他自认为仅剩八万余元的货款未付,并且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

(以上人名为化名)

法院裁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乔先生在微信对话中确实对货物的单价、重量、死亡率以及免赔率等影响货款金额的关键因素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货款。然而,原告海产公司却删除了与此相关的全部内容和转账记录,仅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这种行为涉及对案件核心事实认定至关重要的证据进行倾向性的选取与删减,构成了对证据的篡改,极大地干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进程,因此,有必要对海产公司的这一行为进行警示和惩戒。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海产公司实施了警告和处以罚款的司法制裁。该决定一经宣布,海产公司对此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判决。

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确认的事实,对乔先生提出的异议中合理的内容进行了扣除,同时判决乔先生需向海产公司支付货款,金额达到8万元以上。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马腾

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司法的尊严不容侵犯,诚信的底线绝不能被跨越。若当事人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或规避责任,向法庭提供伪造的证据,不仅无法实现其诉讼目标,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一、伪造、变造证据将受到严厉惩处

伪造证据,即行为人有意编造出原本并不存在的虚假材料作为证据;而变造证据,则是对原本真实存在的证据进行篡改或扭曲,导致其证明效力减弱或提供错误信息万江律师,进而可能误导法院对案件真相的理解和裁决。

在司法操作过程中,除了删除对话记录,还可能遇到诸如冒用他人签字指纹、篡改文件、伪造官方文件等干扰民事诉讼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法院会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聊天记录作证据必须保证真实性及完整性

随着社交工具的广泛使用,聊天记录已普遍被视为一种电子形式的证据。若当事人打算将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务必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有删减或摘录的行为。

一方面,当事人必须证实与对方聊天的身份真实无误。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提交未被主观删改的完整聊天记录副本,并在法庭上展示聊天记录的原始存储介质,如手机、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以便法院进行核实和审查。

三、严守诉讼诚信,维护司法权威

虚构或篡改证据等行为,将直接对法院查证事实的根基造成冲击东莞万江律师,加大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严重破坏了诉讼的正常流程。作为诉讼参与者的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而应恪守诚信原则,对证据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向法院真实递交材料,对案件进行真实陈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必须严厉打击失信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法官严肃指出,诉讼各方必须恪守“证据三不准则”——严禁制造虚假证据、严禁隐瞒真实情况、严禁篡改证据内容,自觉成为司法尊严的守护者,携手捍卫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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