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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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认定相关事宜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裁判理由
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这起案件是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的争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约定,选择被告的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的居住地或标的物的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然而,这种选择不得违反该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该合同虽规定由“合同签订地所在地的法院”负责管辖,然而,双方当事人并未出示任何证据来证实合同实际是在杭州市签订的。此外,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地均不在浙江省杭州市,而杭州市与本案所涉争议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关联。
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出借方主体明确,而借款方主体则不固定,涉及范围广泛且数量庞大。尽管双方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万江律师,但在缺乏证据证明杭州市与本案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的前提下,若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为管辖法院,将可能扰乱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因此,该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涉及合同争议的诉讼案件,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的居住地法院,依法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故针对管辖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通过网络途径达成的金融借款合同所引发的诉讼争议,法院有权对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地进行核实。若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所涉争议并无实质性关联,法院应依据合同纠纷的常规管辖原则来判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该案件源自天津自贸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发布的(2022)津0319民初1000号民事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辖36号民事裁定。该案例已被收录至人民法院案例库,其编号为2024-01-2-1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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