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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存瑕疵,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时间:2025-07-25 00: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受送达人行踪不明确,或是通过本节所提及的其他送达方法均无法实现送达时,应当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原审法院在尝试通过邮寄途径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寄送给杜强华时,这些材料被退回。随后,法院并未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其他送达手段,而是直接通过公告方式将上述应诉文件及传票送达,这一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在原审开庭阶段,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应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所述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若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辩论权利的……

因此,原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过程中,其做法违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所规定的违法情形。

因此,杜强华提交的再审请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款所列条件。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法院仅凭邮寄送达被退回这一单一事实,并未尝试其他法定送达途径,便直接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这种做法常常被视为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需留意的是,若邮件退回的原因能够显示出收件人去向不明,亦或是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其他送达途径确实无法完成送达任务,那么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不会被视作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在2020年的最高法民申4185号案件中,原审法院尝试通过邮寄方式将应诉诉讼文书送达,但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具体为“该地址查无此人”。面对这一情况,原审法院转而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所谓的“该地址查无此人”实际上表明当事人行踪不明确。在这种特定情形下东莞万江律师,采用公告送达的做法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的。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否决了申请人关于公告送达程序存在违法性的再审请求依据。

周军万江律师指出,诉讼文书邮寄送达若被退回,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做法,其程序合法性存疑,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这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万江律师,以获取有效的法律援助,避免错过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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