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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忽视送达程序?朱立佳万江律师总结相关规定

时间:2025-07-07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时,往往关注企业违规行为,以为一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任务便已告终,因而忽略了送达流程。这导致不少案件虽已超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当事人仍有权提起诉讼;甚至有些案件因未依法送达,被法院判定为违法。以下是朱立佳万江律师对送达相关规定的归纳总结。

一、先看《行政处罚法》有无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在宣布完毕后立即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则需在七日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当事人手中。

当事人一旦签署确认文件,行政机关便有权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递交给当事人。

在遵循该规定的前提下,若当事人未在现场,必须查阅《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

二、其次看部门规章有无具体要求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在宣布完毕后立即交予当事人;若当事人未在场,则须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递送至当事人手中。

第五十九条 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可选择以下几种送达执法文书的途径:直接交付、暂时存放、委托他人转交、通过邮政系统寄送、电子方式传输、转交给他人或者通过公告形式进行。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依据相关规定,传递执法文件的手段众多,然而在本规定中并未对每种具体实施方法进行详细说明。因此,我们还需参照其他相关条款来了解具体操作流程。

若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文件,环境监管部门有权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移动通信等电子途径,确保其已接收执法文件,并可通过拍照、截屏、录音或录像等方式进行存档。此类电子方式送达至当事人指定系统的具体日期,即视为正式送达日。

根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在其中具体指明电子文件传递的具体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以及电子邮件等。

三、再看行政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涉及诉讼期间、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判、调解、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简易程序以及执行等方面,若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决和执行过程亦应进行监督,若本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法院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的确认文件,而当事人所确认的地址将被视为法院法律文书正式送达的指定地点。

若当事人接受电子方式送达,需确保提供并核实其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电子接收地址。

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有所变动,需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通知,法院将依照原地址进行送达,并视同合法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第五十二条,法院有权在当事人居住地之外直接将诉讼文件交付给当事人。若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文件送达,则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手段记录下送达过程,这将被视为有效送达。审判员和书记员需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信息并亲自签字。

解析: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与民事诉讼相比,更贴近行政执法程序,因此,相关规则在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中可以借鉴。

四、最后看民事诉讼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对象为公民时,若本人不在,可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接收;若受送达人系法人或组织,则应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关键负责人或负责接收文件的指定人员签字确认;若受送达人已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件可交由代理人接收;若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则应将文件送交该代收人。

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组织的指定收件人、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所签署的接收日期,即视为正式的送达日。

在向企业进行文件交付的过程中,可直接将文件交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转交给负责接收文件的人员。

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件,送达人有权邀请相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单位负责人一同到场,向他们说明具体情况。随后,应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拒收的原因和日期万江律师,并由送达人及见证人签字或盖章。此外,还可以将诉讼文件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同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过程进行记录,以此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在企业拒绝接收文件时,环保部门有权采取留置送达措施,但需留意,仅仅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留置送达并不等同于合法送达。根据相关规定,留置送达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将执法文件放置于企业,并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莅临现场阐述情况并签署姓名,随后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接收的原因;二是将执法文件放置于企业,并采用录像手段进行记录。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若受送达人接受了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相关文件将经由其就读的强制教育机构进行转递。

若受送达人失踪或者采用本节所规定的其他方法均无法完成送达,则应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天的等待期,便视为送达完成。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文本进行了2022年的修订。

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在向企业或其它机构递交诉讼文件时,必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接收文件的人员进行签收或盖章。若对方拒绝签收或盖章,则应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参与送达的相关人员包括基层组织的代表和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这些代表可能是由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亦或是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若人民法院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件,可告知当事人前往法院自行领取。一旦当事人抵达法院,若拒绝签字确认送达,即视作文件已成功送达。在此过程中,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需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详情,并亲自签字确认。

法院有权在当事人居住地之外直接向其派送诉讼文件。若当事人拒不签字接收送达证明,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手段记录下送达过程便等同于完成送达。审判员和书记员需在送达证明上详细记录送达信息并亲自签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告送达过程中,需明确告知送达公告的缘由;若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需阐述起诉或上诉的核心内容,并告知答辩的有效期限以及未按时答辩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对于公告送达的传票,需指明出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说明未按时出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公告送达判决书或裁定书时,需概述裁判的主要内容,若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利,还需告知上诉的具体权利、上诉期限以及受理上诉的人民法院。

五、有关案例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的行政裁定文书,编号为(2019)粤71行审复1078号。

在本案一审阶段,申请执行人在交付《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过程中,所填写的《决定书送达回证》上标明的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然而,该回证并未详细记录拒收的具体原因,同时,既无见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也未提供相关材料以证实见证人的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图片资料无法证明邝某某及其同居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相关文件,亦无法证明现场存在见证人,更不足以证明照片中的建筑是邝某某的住所,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是否已将决定书留置于该住所。鉴于此,本案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交付,并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留置送达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该文件尚未送达。由于决定书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作出裁定,禁止进行强制执行。

二审中,尽管涉案的法律文件在送达时缺少见证人一栏,然而,送达人处有四人的签名,其中两人是复议申请人的职员,另外两人则是广州市从化区某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此外,送达过程还配有相应的照片作为证明,所以,这种留置送达的方式是恰当的。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裁定文书,文号(2017)闽0123行审48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需直接交付给当事人;若当事人拒绝接收或无法直接交付给当事人,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若受送达人系法人,则文件应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签字接收;只有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件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罗源县环境保护局将催告书直接贴于福州XXXX有限责任公司厂房的正门东莞万江律师,此行为违背了留置送达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催告书应当被视为尚未成功送达。

综合考量,执法文书的交付应当优先采取直接交付的方式,紧接着是邮寄投递,其后是采取留置方式,再之后是电子方式,在上述方法均不可行的情况下,最后才考虑通过公告进行送达。

朱立佳万江律师简介

朱立佳万江律师在法律领域耕耘多年,对行政法了如指掌。他处理了众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并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工作超过两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担任高校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和环保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多年来,朱万江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纠纷,且仅专注于行政案件及与之相关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由他本人亲自负责处理。朱万江律师提出,人应当兼具情感与追求;而作为万江律师,他主张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亦需怀抱理想。若您面临行政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随时与他进行沟通。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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