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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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后果?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金咋算?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时,常常存有侥幸心态,觉得“提前一天”或“延后一天”并无实质性差异。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实际上,若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将会遭遇支付债务履行期间利息和违约金的处罚。那么,债务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究竟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何不同?又该如何进行计算呢?请看本期京小槌课堂。
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这两个规定均旨在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实施惩罚,并兼有补偿性质。鉴于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可分为金钱支付义务和非金钱支付义务两大类,因此,根据这一分类,对于迟延履行的对象而言,他们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也将各异。
在延迟履行债务期间,需支付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其利息。
迟延支付违约金:涉及未履行非金钱性质的义务,例如:清空并移交房屋、协助完成产权过户手续、进行道歉赔偿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若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则需额外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则需缴纳延迟履行金。
计算方法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在延迟履行债务的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包括两部分:一是按照常规计算的债务利息,二是因延迟而产生的额外利息,后者是前者的两倍。
在延迟履行债务期间,债务利息的核算方式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计算方式来确定(若法律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则不予计算)。
加倍计算债务利息的具体方式为:以债务人尚未偿还的、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超出常规债务利息的金钱债务,乘以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逾期履行的期限。
张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如下:李四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本金和利息(利息计算依据为每日0.03%的利率)。裁决生效后,李四在逾期200天之后才完成了支付。
此刻,李四需向张三缴纳的逾期履行利息计算如下:系按0.03%的比率乘以200元(即逾期履行期间产生的普通债务利息),再加上0.0175%的比率乘以200元(即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总计为9500元。
(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造成损失与否,迟延履行金主要计算标准而有所不同:
1.如果造成损失,则要双倍赔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2.没有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法院判决书明确指出,张三须在2025年1月31日之前将房产交还李四,然而,张三却拒绝执行判决,直至过了整整四个月东莞万江律师,他才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张三因未及时退还房屋导致李四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张三需向李四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金,该金额等于该房产每月租金的两倍(即双倍赔偿),再乘以拖欠的月份数(即四个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关于计算逾期债务利息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所应支付的债务利息,这包括了在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常规债务利息,以及按照规定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部分。
在延迟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若该法律文件未明确要求支付该利息,则无需进行计算。
加倍计算债务利息的公式是:首先,需确定债务人尚未偿还的、由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超出常规债务利息的金钱债务金额;接着,将此金额乘以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最后,再乘以债务的迟延履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五条 规定,若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非金钱性质的给付义务,不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带来损失,均需缴纳迟延履行金。若已导致损失,则需对申请执行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双倍赔偿;若未造成损失,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计算期间
(一)起算时间
法律文书中明确了执行的具体时间节点,即从该时间点开始计算。
2.未确定履行期限: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若法律文书规定分阶段执行,则从每个履行期限结束之时起开始计算。
(二)截止时间
债务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应截止至实际偿还日期;而实际偿还日期的确定,则因执行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情形包括:
1.分期履行的,计算到每期履行完毕之日。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者的银行存款、薪资收入、股票收益以及分红等资产进行划拨或提取时,其计算基准应截止至实际划拨或提取的当天。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其计算时间应截止至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正式生效的那一天。
法院对于被执行者的资产,若采用除拍卖外的其他途径进行变现,其计算应持续至该财产变现流程彻底结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债务利息的迟延履行起始时间,应从法律文书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分期履行,则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未明确履行期限,则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起计算。
第三条,债务利息的加倍部分应计算至被执行人完成全部履行义务之时;若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则相应部分的加倍债务利息应计算至每次履行任务完成之日。
法院将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所得、股权收益及分红等财产进行划拨或提取时,应将相应债务的加倍利息计算至该财产被划拨或提取的当天;若法院对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则利息计算应至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生效之时;至于法院通过其他途径对执行人财产进行估价并变现的情况,利息计算则应至财产变现手续全部完成之时。
若非基于被执行人的请求,因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而导致的执行暂停或延缓,以及在此期间进行的再审所引起的执行中止,这些时段内产生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不予计算。
清偿顺序
在案件执行阶段,若被执行者不具备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应优先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然后再偿还因延迟履行而产生的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在确定的法律文件规定的债务履行次序中,若当事人未作约定,应依次按照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利息以及本金债务的顺序进行偿还。
因此,若双方未就债务偿还顺序达成共识,通常的偿还流程是:首先支付用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偿还普通债务的利息,然后归还本金,最后才是支付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规定,债务人在完成主要债务支付的同时,还需承担支付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若其支付金额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偿还: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若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金钱债务,则需优先偿还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金钱债务,随后再偿还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之间有关于偿还顺序的其他约定。
供稿:北京延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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