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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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和实际不符时该如何认定?有啥规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合同中规定的签订地点、履行地点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差异时,应当如何进行判断和确认?
就合同签订的地点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的相关条款,若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那么合同最终签署、盖章或指纹确认的地点即视为合同生效的地点;然而,若合同双方有其他约定的情形,则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同样指出,若合同系书面形式所订立,而约定的签订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一致,法院应将约定的签订地视为合同的签订地。在当前的司法操作中东莞万江律师,这种处理方法被广泛采用。
在合同执行地点的问题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条款,合同相关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协商决定,选取被告居住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直接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然而,这一选择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指出,若合同中规定了具体的履行地点,则该地点即为合同的履行地。这里所说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系指合同双方在书面文件中对履行地点进行了清晰、具体的说明。换言之,只有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字样,才能被视为双方对履行地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若合同履行地未在书面文件中予以明确指定,则不得依据推定方法来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
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指出,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履行地点,则该地点即为合同的履行地。若合同中未对履行地点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清晰,且争议涉及的是货币支付,则接收货币的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不动产交付,则不动产的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显而易见,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若双方已有明确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若缺乏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需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来作出判断。对于“争议标的”这一概念,其解读需结合原告的诉讼要求以及合同中的相关义务来综合考量,且必须避免与诉讼要求、合同责任产生混淆。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而该支付款项的行为是该合同特有的履行方式,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视为“争议的焦点在于货币支付”的情形。
三、债权转让,如何认定管辖法院?
合同中当事人设定了管辖法院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即便合同产生的债权发生了转移,只要新的债权人没有和债务人、保证人重新商定管辖法院,也没有取消原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条款,只要这一管辖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它应当被视为依然有效。
在债权转让的情境中,受让人仅能继承原债权人的权益,而无法创造出新的实体或程序性权利。原合同中的管辖规定对受让人同样适用。当受让人提出债权主张时,他们必须依照原债务关系所确立的管辖权来提起诉讼。同样,在提出债权主张的过程中,受让人也必须依据原债务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权来提起诉讼。
四、管辖权异议应何时提出?超期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指出,一旦法院受理案件,若当事人对管辖权存有不同意见,需在提交答辩状阶段明确提出。法院需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合理,则应裁定将案件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若异议无理,则应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且已进行应诉答辩或提出反驳诉讼,这将被视为接受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除非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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