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中银消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及南丰合金厂再审审查案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1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高春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消费金融公司系银监会批准成立并受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若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贷款动用费和手续费,则侵犯了借款人依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的权利。此类预先扣除费用的做法,与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借款人应依据实际借款金额归还贷款,并据此计算利息,而该利息的计算不受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利率及逾期最高年利率规定的限制。
南丰合金厂与中信银行太仓支行等就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随后南丰合金厂又提出了再审申请,最终该案审查程序得以结束。
【裁判规则】:
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行就判决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若在六个月内再次申请再审,法院应对该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若和解协议中当事人未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且已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这相当于当事人通过和解协议再次行权,并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解决了原有的案件争议。在此情形下,法院无需对已生效的判决再进行审查,理应做出裁定,终止审查程序。
东方农村商业银行的连云支行与金港担保公司及其它相关金融借款担保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规则】:
若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构成骗取贷款罪并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必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法院需对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
担保人若以借款人的借贷行为已被生效判决判定为犯罪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法院需根据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当事人过错的程度,依法判定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金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不包含法律规定的使合同无效的条件,同时,担保人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所述的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况,因此,担保人需履行其担保义务。
16、江苏银行镇江分行诉江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尽管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仅是公司内部的意向表达,然而,银行在获得担保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清楚公司真实意愿后,仍将包含与董事会决议内容相悖的担保期限延长条款的保证合同提交至公司盖章,且未就增加对方责任的新条款进行重新协商和约定,此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合同虽已加盖公司公章,然而,针对董事会决议与合同条款中关于担保期限延长的部分,应视为双方并未就此事形成新的共识。
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与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冠捷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及的借款合同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追索权或回购型保理的实质是一种以债权作为质押的借款协议。我国尚未签署《国际保理公约》,因此在国际民商事司法活动中,《国际保理通则》被视为国际通行规则在我国得以应用。国内贸易基础合同中双方所规定的禁止债权转让的条款,对于国内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的效力,该通则明确指出:即便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任何禁止此类转让的协议,供应商转交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其转让依然被认为是有效的。在国内贸易的争议处理中,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对保理合同的具体规定尚不明确,我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来判定,债务人对于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确实拥有抗辩权。然而,若债务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明确表示了同意转让,则该抗辩权不适用。
镇江市的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赛博牡丹有限公司、赛博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涉及一宗关于借款合同的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已足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对那些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负责,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他们应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共同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通联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泰州高港支行、钇利沣光电科技(泰州)公司以及上海钇利沣公司之间,就借款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
公司债权人若要追究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追偿权,需先由公司对债务承担首要责任。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瑕疵出资的股东需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若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会因股权转让合同而得以免除。转让方股东若对虚假出资事实有所察觉或理应知晓,却依旧与转让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则需与转让方股东共同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倪同珠依据已实际获得债权的借条,对中国农业银行射阳县支行提起的借款合同争议诉讼。
【裁判规则】:
在债权得到妥善清偿之后,若债权人未将借条退还,反而以此条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索求债务人再次偿还债务,那么在法院审理此类借贷纠纷时,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的外观合法性作出判断。特别是在借条是否真实反映了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成为核心问题时,法院更应当依据程序法和证据规则来确定举证和抗辩的责任,或者主动调查以查明真相。若能证实所谓的“借条”中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已经不再存在,那么应当拒绝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然而,即便是在形式上看似合规的“借条”,也依然应当作为审理争议案件的开端。
21、中国农业银行灌云县支行诉宋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时效抗辩权是诉讼过程中可用的权利之一,若债务人在一审阶段未行使其权利,则视为默认放弃。一旦放弃时效抗辩权,便无法再行主张。对于债务人在二审阶段提出的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22、扬州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诉柏明、葛星明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借款合同已被判定为诈骗活动的一部分,依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合同中涉及的借款被明确认定为诈骗所得,因此,该借款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均被视为无效。在贷款流程中,若放贷方实施了违规操作,则其行为与贷款被诈骗事件有关联,存在一定责任。而借款方在主观上并未表现出明显错误,即便存在过错,这些过错也不是导致贷款被骗的主要原因或关键因素。此外,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应对非法所得款项继续进行追缴。至于借款人,根据判决,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保证人也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23、南京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诉润佳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重新审理。审理过程中,应聚焦于抗诉的具体内容。同时,当事人需对自己所提出的观点负责,并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农村信用社与武进市明华纺织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就借款合同产生的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规章《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措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的具体内容,金融机构在处理贷款事宜时,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实施任何违背其规定的贷款活动,此规定明确为禁止性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的。鉴于此,对第十六条第四款的内容不宜进行过于宽泛的解读。相反,应当将其理解为仅限于那些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明令禁止的贷款行为,才可被纳入第四款的适用范围。同时,不应将其他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中的规定随意纳入该条款的涵盖之内。
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市支行与贾文锦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坛市支公司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产生纠纷,涉及相关法律诉讼。
【裁判规则】: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存在根本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目的、内容、法律属性、运作模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发挥保障作用,有助于借款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与借款合同形成共生关系,具备一定的关联性,但并不具有从属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避免将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混淆,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保险法》及相关保险法规。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德威系旗下关联企业之间的金融借款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在金融审判工作中应秉持双重原则万江律师,既要确保金融债权的稳定,也要兼顾企业的生存与成长。针对那些发展潜力巨大但暂遇资金瓶颈的企业所涉及的金融融资争议,我们应着力增强案件调解的强度,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协调;在确保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努力减轻民营企业因疫情导致的逾期还款带来的违约损失,切实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为其复工复产提供坚实的保障。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晋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之间,就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的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晋江越峰鞋塑公司作为一家外资企业,被告席上。鉴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若本案仅作简单判决,不仅会使实体企业难以维持正常运营,还可能波及到与之相关的供应商、企业员工以及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从而对复工复产和生活秩序的恢复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在遵循法律保障金融债权的前提下,致力于强化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间的沟通与调解,成功实现了金融债权与企业恢复生产、重建运营过程中利益关系的和谐平衡,从而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有利环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该借款企业不仅是本地区重要的生猪生产和供应主体,同时还是吸纳就业和缴纳税收的主要力量。若法院仅作简单判决,不仅会对企业的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冲击,还可能对民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及市场价格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景德镇中级法院在党委政府的鼎力协助下,充分履行审判职责,主动协调解决各类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企业恢复生产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家开发银行与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它相关方之间,就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的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连带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其未偿还的部分以及相关费用。若主债权或其未偿还部分超过保证人承诺的担保金额,当保证人试图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已偿还的金额超出其担保金额为由免除责任时,法院将不会予以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作为原告,针对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傅士霖、苏玉梅四方,就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先租赁的租户能够利用“抵押不损害租赁”的原则来对抗抵押权人或标的物的受让人,确保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持续使用该标的物。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无权凭借先前的租赁权来阻止抵押权人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手段处理抵押物,并优先从所得价款中受偿。无论是先租赁还是后租赁,都不会影响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依法设立的抵押权。
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及关联方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基于众多法律关系综合提出多项诉讼诉求,尽管这些法律关系在事实上存在一定联系,但若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相同或属于同一类别,经法院阐明后,若当事人仍旧不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亦需关注并维护当事人各自提起诉讼的权益。
32、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若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同时牵涉到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那么这两类案件应当分别进行审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债权债务以及担保方面的法律关系,其次是动产质押监管方面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动产质押监管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俸旗公司与大连谷物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不仅涉及的主体各异,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也有所区别,而且这些关系并非建立在相同的事实基础上。鉴于本案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理应继续进行审理。
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担保人公司的章程中并未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流程作出具体说明,亦未明确要求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定。贷款方在提供担保时,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查职责。因此,担保人提出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论点,缺乏充分的依据。
重庆经纬典当行对重庆红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通用材料经营部以及重庆春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出抗诉。
【裁判规则】:
典当行仅能依托自身资金开展质押贷款业务,不得从事中国人民银行未予以批准的其他任何业务活动。然而,若典当行擅自开展未经批准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则此行为将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及限制性条款,导致相关合同无效。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华大饭店之间的借款合同争议案件已提起上诉。
【裁判规则】:
合同债务的接替者需对原债务人未按时归还贷款的违约行为负责。
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就与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及杭州银河贸工(集团)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出抗诉。
【裁判规则】:
若旧贷款与新贷款均设有担保人,并且这两笔贷款的担保人为同一人,那么该担保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因为以贷款偿还贷款的行为并未增加其负担。
37、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争议案件已提起上诉。
【裁判规则】:
根据我国人民银行在不同历史阶段所设定的逾期违约金比率,对逾期利息进行分段计算并支付。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平凉地区分行营业部之间就借款担保问题产生了纠纷,涉及一桩诉讼案件。
【裁判规则】:
若借款人未依照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数退还给贷款人。
青海省西宁市的花园南街房管所及相关当事人,针对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就借款担保合同产生的争议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8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凭证,可被纳入直接执行流程。故此,债权人在无需诉讼的情况下,可凭借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未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说,选择依据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或是启动诉讼程序,这是其享有的权利,法律并未对此进行限制。
黑龙江省首钢庆华工具制造厂等企业与中国工商银行北安市支行就担保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
【裁判规则】:
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之间就借款担保合同产生的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借款合同到期后,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职责,需对未偿还的款项和违约行为负责。即便后续的借款合同尚未达到约定的还款期限,鉴于债务人长期未能按时归还贷款且面临破产边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贷款方有权要求终止尚未到期的借款合同。
陕西省潼关县工商联旗下的会员资金互助会与西安市振华少林武术研究所及其他相关方之间,就借款担保事宜产生了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规则】:
贷款人无权经营金融业务,却冒用信用社之名,吸纳存款并发放贷款,此类行为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因此,他们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亦应被视为无效。
中国银行广东省汕尾市分行与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涉的借款及担保争议案件,已进入上诉程序。
【裁判规则】:
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须对未偿还的本息及相应罚息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借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债权人可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需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证义务。
河南省洛阳市的商业银行丹城路支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在山西省长治市支行下属的南街办事处,涉及的一起贷款担保方面的上诉纠纷案件。
【裁判规则】:
银行承兑协议规定的债务人在未履行协议义务,即未按时向贷款人支付票款的情况下,导致承兑票款转为逾期贷款,此时债务人需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的义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商业银行与辽宁省沈阳市的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等机构之间,就借款担保合同产生的争议案件,已提起上诉。
【裁判规则】:
借贷合同虽未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所要求的格式要求,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然而,它确实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已经得到实际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借款关系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若利息已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则应依据实际借款金额退还本金,并据此计算利息。
广西桂林的南方橡胶(集团)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星湖支行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争议案件,已进入上诉程序。
【裁判规则】:
借款人若未按约定偿还贷款,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若贷款人、借款人及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存在不一致,则应依据借款人和保证人各自持有的两份相同合同来确定利率。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提交的函件,将贷款直接转入第三方的账户,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债务的转移。在此过程中,贷款人已经履行了其在贷款合同中的责任,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负责归还贷款。
终止对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之间关于借款保证合同的争议案件的上诉审理程序。
【裁判规则】:
担保书明确指出“自担保方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完全清偿所欠本金及利息和费用时自动终止”,这表明对保证期限的约定不够清晰。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在此期间,若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保证人的责任不得免除。
新疆纺织品进出口企业与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政府部门组织协调,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方式等事宜达成共识的会议记录,仅代表政府部门的协调行为,并未对双方借贷的法律关系造成实质变更。因此,债务人凭借该会议纪要来反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其主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等机构之间因借款担保所引发的合同争议案件,已进入上诉程序。
【裁判规则】:
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设信用证请求,同时信托公司对其借款提供担保支持。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银行以及贸易公司之间形成了基于信用证的付款担保联系。当信用证到期时,信托公司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而,根据协议内容,仅能看出开证行同意开证,并未涉及共同经营业务,因此无法认定开证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存在联营关系。
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下属的汇通支行与黑龙江省大庆市计划委员会就借款保证合同产生的争议案件。
【裁判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06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国家机关不得担任保证人,因此,国家机关向银行提供的担保文件应当被视为无效。
国家机关所提供的外汇额度担保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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