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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争议民事诉讼的批复

时间:2025-07-31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就当事人因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而引发的补偿安置纠纷,是否应受理民事诉讼的问题所发布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对外公布。该批复自2005年8月11日起正式实施。

二五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浙高法175号《关于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万江律师,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民事案件的相关请示》已收到。经深入探讨,现作出如下回应:

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者拆迁方、被拆迁方与房屋承租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和安置达成一致,若对此补偿安置的争议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法院将不予接受该诉讼,并会告知相关当事人,他们可以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裁决。

此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十六条

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拆迁方、被拆迁方与房屋承租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和安置达成一致,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机关进行裁决。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属于被拆迁方,则裁决权归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结果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完成。若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拆迁方已对被拆迁方实施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房、周转房,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拆迁的执行活动不会暂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条款产生分歧时万江律师,法院应当接受并处理相关争议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1日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民立他字第54号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5178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提交的《涉及沈阳金法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管委会、沈阳土地储备中心长白分中心之间关于拆迁安置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受理事宜的请示》已收到,经过审慎研究,现给出以下回复:

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签署《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时,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判定在双方未就土地补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举属于对法律适用不当。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的必要标准,因此,该诉讼应当被法院接受。

附:最高法裁判文书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若出现争议,应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就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产生分歧时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中指出,一旦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条款产生分歧,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这一途径来寻求解决。在本案中,王某甲与昆明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签署了《某某某片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依据当时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若在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对协议内容产生争议,则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处理这些争议。在协议签署逾十年之期,王某甲重新启动了针对此案的行政诉讼程序,初级审判机关对其提交的诉讼请求未予受理,而上级审判机关亦对上诉请求做出了驳回的裁决,这些做法均属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自2015年5月1日起签订的行政协议若出现争议,应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进行处理;而对于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纠纷,则应参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处理。该案件所涉及的《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是在2015年1月26日签订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理应遵循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依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案件的相关批复》第二项内容,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上产生纠纷,抑或双方虽已达成协议但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反悔,且未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那么,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将其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林某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其内请求法院判决认定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秀屿区政府重新支付货币补助金及其利息。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得到解决,林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定不予受理,这一做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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