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林某与蒋某某执行复议案:连带债务中恢复执行时效咋认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林某与蒋某某执行复议案
——
关键词
奇迹MU网页版正式推出手游版本啦!游戏一开始就赠送翅膀,而且掉落率之高,简直让人惊叹不已。
执行
执行复议
恢复执行
时效中断
执行和解
连带债务
基本案情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据(2015)泉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蒋某某与邱某甲、庄某某、林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如下:首先,截至2015年7月19日,被告邱某甲对原告蒋某某的借款本息总额为960万元,另加蒋某某为案件支付的万江律师代理费5.2万元。此款项由被告邱某甲分两次偿还,具体偿还安排为:(一)被告邱某甲需在2015年9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蒋某某本金500万元及代理费5.2万元;(二)被告邱某甲应在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蒋某某剩余款项460万元。二、被告庄某某、林某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邱某甲、庄某某、林某在协议第一条款项的任一支付周期内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则该款项即视为已全部到期。在此情况下,原告蒋某某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全部款项960万元及其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万江律师代理费5.2万元,并从已支付部分中扣除。
2015年9月14日,蒋某某将邱某甲和庄某某作为被申请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随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正式立案,案号为(2015)泉执字第1067号,开始执行程序。2018年8月7日,申请人蒋某某和邱某乙,以及另一案件的申请人邱某乙,与被执行人邱某甲和庄某某,共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针对(2015)泉执字第1067号、1555号、1556号、1557号这四起案件的款项支付细节,双方达成了和解的共识。2018年8月1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编号为(2015)泉执字第1067号的执行案件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决。该裁决的依据是“和解长期履行”这一结案理由。然而,被执行人邱某甲和庄某某并未依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2020年9月25日,蒋某某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对(2015)泉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恢复,同时要求将“林某”列为被申请人。随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案件编号为(2021)闽05执恢104号,并启动了执行程序。同时,法院向被执行人邱某甲、庄某某、林某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某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声称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已逾越申请恢复执行的有效期限,故要求撤销针对他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7月28日发布了(2021)闽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决定对林某提出的异议请求予以驳回。面对这一裁决,林某表示不满,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福建省高院在2021年11月18日发布了(2021)闽执复135号执行裁定,该裁定驳回了林某的复议请求,并确认了泉州市中院之前作出的(2021)闽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继续有效。
裁判理由
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1)申请人蒋某某在首次执行程序中未对林某提出执行请求,那么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他是否可以新增对林某的执行申请;(2)对于共同债务人中的某一人触发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是否也会导致其他共同债务人面临同样的执行时效中断。具体来说:
一、针对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在申请恢复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林某为被执行人的问题,首先,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泉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指出复议申请人林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连带债务具有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特性。尽管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已经对主债务人邱某甲及另一连带责任承担者庄某某提起了执行申请,但在首次执行案件中,蒋某某并未对林某提出执行请求,这并不能作为其免除林某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第三,申请人蒋某某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该请求是由于被执行人邱某甲和庄某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致,同时,蒋某某还将生效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人,即复议申请人林某,一同列为被申请人。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第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时,不论是将执行依据中确定的义务人林某一并纳入新立的恢复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还是同时新立针对林某的首执案件,随后将两案合并执行,这些做法均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两种方法只是案件立案程序上的差异,并不改变林某作为(2015)泉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身份。
二、涉及对共同债务人中的某一方提出执行时效中断请求的缘由,是否同样适用于其他共同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一旦共同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遭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该效力应及于所有其他共同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应遵循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相关规定。所以,当涉及连带债务人中的某一方出现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时,这种中断的效力同样适用于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案件执行依据于2015年9月6日正式生效,随后在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蒋某某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针对主债务人邱某甲以及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庄某某。到了2018年8月7日,申请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甲、庄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期限的截止日期定在了2018年11月30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四百六十八条内容,若需申请恢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暂停执行,该暂停期限自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起算。据此,申请人蒋某某在2020年9月25日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这一行为并未违反申请执行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据法律作出了相应的裁决。
裁判要旨
重回阿特兰蒂斯!这就是奇迹mu单机版的魅力!
连带债务存在关联性,申请人若仅对部分连带债务人提出执行请求,此行为不应被视为其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主张有所放弃。一旦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起执行申请并导致时效中断,这一法律效果同样适用于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
执行对象为执行依据,而非最初的执行案件。即便在首执阶段,申请人仅对部分债务人提出执行请求,但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他们依然有权要求对依据所列出的所有债务人进行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36条、第241条、第250条,以及在本案中适用的2017年修订版本的第225条、第230条、第2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解释》(编号法释〔2015〕5号,经2020年修订)中的第468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相关问题的规定》(编号法释〔2018〕3号,后于2020年进行修订)中的第九条
对执行行为的反对意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发布的(2021)闽05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
实施复议程序,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的(2021)闽执复135号执行裁定。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