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建设工程已完工未结算,三年是否超诉讼时效?最高院明确了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筑行业,频繁遇到工程竣工却未完成款项清算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工程款项诉讼时效的起始点变得尤为关键,这对承包者能否顺利捍卫自身正当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建设工程已完工而未结算,三年是否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明确指出:
工程完工后,双方并未依照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在提起诉讼之前,涉及工程的欠款金额尚未有最终确定,至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也没有得到明确。此外万江律师,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的。因此,要求支付尚未结清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最高院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第33.1条明确规定,工程验收完毕后,承包方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提交竣工结算的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随后,双方将依据协议书中确定的合同金额以及专用条款中对合同金额的调整条款,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核算。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后,需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将根据审核结果扣除应扣除的工程款项,并据此进行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从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竣工开始计算,至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及资料结束,这段期间应为两个月。
工程虽已完工,但双方并未依照合同规定完成竣工结算,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工程所欠款项的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且对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的。因此,建工集团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泥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其利息东莞万江律师,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水泥公司称建工集团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若双方对于支付款项的具体时间并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以下几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款项支付的时间点:
工程一旦实际交付,其交付日即为计算起点。譬如,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已将工程移交给业主,即便双方尚未完成结算或未确定具体的付款期限,诉讼时效亦应从工程交付的那一天起算。
工程尚未完成交付,其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日期即为起算点。若工程虽未交付,但承包方已向业主方递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那么诉讼时效便从递交结算文件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其理由在于,递交结算文件等同于承包方向业主方提出工程款项的主张,业主方在收到文件后即有责任对工程款项进行结算并支付。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工程竣工但结算尚未完成之际,仍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可能性。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诉讼时效便会中断;自中断或相关程序结束之日起,诉讼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权利持有者向责任方提出执行要求,诸如承建方向业主发送催缴款项的函件、核对账目的单据等,旨在索要工程款项。
义务承担者承诺将执行其责任,这包括当项目发起方在正式文件中作出支付工程款项的承诺,或是与承包方就支付问题进行商讨。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效力相当的其他情况,比如向相关机构提出调解请求等。
承包人需深入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对时效性的具体要求,力求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内积极行权,以防因时效届满而失去赢得诉讼的资格。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